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以偶发的性行为或婚外恋不构成同居事实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3个月以上不间断地共同居住于一个屋檐下便可以认为此种共同居住构成司法解释中认定的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此外,当事人对其他要件事实的证明,也不能疏忽大意。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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