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十字路口出的事故,对方车撞到我方车辆,我方车辆侧翻,车辆严重受损,我方有人受伤,对方车头受损,无人受伤。交警判定我方全责,违反的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道路,左方车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这种判定对吗?在交警判定我方全责后,对方车主胁迫我方签了份关于对方车主租车费用的协议,说在对方车修理期间,对方无车用的情况下需租车用,每天300,我想请问下律师,这协议合理吗,我方应付给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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