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原房产权利人鉴订了租赁合同,是原权利人先抵押情况下鉴订,但在法院查封前,并且实际占有也是查封前,是债抵租金形式,现在法院拍卖了,在人民法院资产诉讼网写明注意特别事项:按拍卖特别公告,拍卖公告也写明带租赁拍卖,拍卖行让买受人签收承诺书接爱这租赁瑕疵,抵押权人又没一分损失,现在买受人买下来了,先提出要按担保法66条解除我合同,另说明我合同在拍卖行都交法院审核过,也没让我租金付法院(别人都付法院)请你这个约定可以对付担保法66条吗?即对卖受人不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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