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时有一条款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想问律师如下问题:1、办理权属登记备案中的“备案”是怎样理解?是不是开发商备齐所有资料提交到房产交易中心的受理日期呢?还是开发商提交第一份资料(如要求测绘房屋面积)给住建局的时间呢?2、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日期与他们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日期有什么关联?3、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假如交付楼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规定期限内”是指什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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