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是原告,儿子是被告。父母养育一儿子(被告),后又领养一女儿(原告)。1991年父母建造一楼房,当时宅基地申请人有5人:父母亲、原、被告、奶奶。宅基地证上是父亲的名字。1994年儿子成家,一直和父母同住。在1998年时女儿也出嫁,户口迁出。1999年,奶奶和父亲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到2009年,农村宅基地动迁,分到了安置房。女儿作为原告要求她自己在娘家的份额(因为宅基地申请的时候有她的名字)同时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分割动迁后的安置房产(要求一套二室一厅),请问女儿有没有她自己的份额?还是只有继承父亲遗产的份额?
律师解答 1,申请宅基地时有女儿的名字,所以动迁应该有女儿的份额; 2,父亲的份额女儿有继承权。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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