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9年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是按揭的,2010年交付并在开发商那里交了百分之2的房产税,在2012年按揭提前付清,此时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第二套房购于2010年分期付款,于2012年交付并在开发商交了百分之4的房产税,当年底就拿到了房产证。现在第一房的开发商开始办房产证了。说我们有两套房要我们再补交百分之2的房产税,可是我们已经交了第二套百分之4的房产税,请问国家是不是规定两套房都要交百分之4的房产税,我们还该不该补交第一套的百分之2的房产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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