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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已过劳动仲裁时效

我2008年1月份受聘于公司,2008年7月1日公司才与我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我于2009年3月1日在公司辞职。2009年10月10日我以公司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和公司欠我个人房租等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因此案涉及劳动争议和债权债务,仲裁部门没有受理。故我于2009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我的劳动争议部分,对于债权债务部分不予调整。2010年4月27日公司上诉,目前此案未审结。<br>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我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没有涉及2008年1至6月份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我起诉公司的行为,对于我想主张公司支付我未签定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要求是否可以适用仲裁时效的中断?

咨询用户:288788会员 | 天津市 | 2017-10-27 09:53:50 | 921 | 0 位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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