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订的房子,08年开始月供,订房时没登记结婚,当时是女方去看的房子,后来就用了她的名字下订,后来付首期款时被告知没法改成我一个人的名字,只能追加,所以等于婚前买的房子,却是两个人的名字,办理贷款时我的名字,女方是共有人,月供也是我的名字,首付全都是我出的钱,并且都是经银行支付的。后来离婚了,离婚协议写明并且经公证,此套房子归男方所有,我支付给女方四万块做补偿。我现在想提前还款, 想咨询一下,以这张公证书,能办理过户吗?可以不需要女方到场签字办过户吗?(女方肯定不会到场的,虽然协议中写时五年内还清贷款,她要协助我过户。)
律师解答 如当时在离婚时没有作变更登记,现在想变更登记事项需女方到场才可以办理,如女方不愿到场,你可采取诉讼方式确权后再进行变更.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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