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甲在1985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承包了该村5亩土地,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3年甲搬迁至邻村后外出打工,该5亩土地并未退回村里。1998年该村土地调整时,将甲该5亩土地登记在乙的名下,并给乙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乙一直耕种至今。2010年,甲想回村重新耕种,要求乙返还该5亩土地。遭乙拒绝。2010年2月,某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书,将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给乙所有。甲不服,于2010年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乙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甲败诉,法院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2003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适用于调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的行为判甲败诉,请问甲再次上诉后还有胜诉的几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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