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现在有一个纠纷,是关于我家院子前面、我邻居家房屋后面的一块地。 相关事实如下:我邻居家在1992年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在写有400多平米合法使用面积的基础上,还有一个100平米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用途是:林地,这个临时用地还有一个“在集体和国家需要的时候无偿归还”的注释。 同时,针对这块地,他家还有一个1976年的政府颁发的树权证,但是目前这块地上已经没有当时树权证上所描述的树木,只有后来又新长出来的树两棵。 2013年我家与村里签了协议,对该片地的使用权进行租用,租用期为20年。 问题: 请问,我家这个合同合法么? 他家的这个临时用地他家现在还能用么?
律师解答 不合法的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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