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琴琴 2017-09-29 11:05:10 此文已帮助过 923人
生活中质押担保是很常见的,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质押就像需要有不动产等进行抵押的行为,那么可以用债权作质押担保吗?接下来由智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可以用债权作质押担保。
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也可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而产生。根据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债权可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如《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但对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
普通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质权标的
首先,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况且《合同法》也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此理同然。
其次,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各国或地区立法,大都允许以普通债权设立质押。《担保法》也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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