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丽丽 2017-09-30 12:26:41 此文已帮助过 695人
一、辩护权法条以及辩护的种类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项诉权,在法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刑事诉讼法中辩护权法条提供了辩护的法律依据。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和运用辩护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律师365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辩护权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二)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
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三)辩护权法条
1、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2、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学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辩护的地位和意义
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之一,刑事诉讼的进行依赖于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交互作用,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刑事诉讼的进程。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项诉权,诉讼中的其他权利皆由辩护权而产生,或者密切相关,如申请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等。
辩护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自刑事诉讼启动时起至审判结束之前,不仅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对侦控机关的控诉进行反驳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辩护制度在诉讼中的意义,一是制约侦、控、审活动,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二是表现了诉讼的公正和民主,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以便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重要表现。
二、有效辩护权的特征
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14条丁目规定:受刑事控告者有权出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该项规定从国际角度体现了有效辩护制度。而关于有效辩护,我国著名学者教授解释为 :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有效辩护至少有三个因素:自我辩护权、辩护人的辩护、法律援助,笔者赞同宋教授的观点。
辩护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也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甚至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还可以寻求刑事法律援助。当然,本文中笔者关注的是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在诉讼阶段作出的辩护只是轻描淡写。
有效辩护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委托的辩护人或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师,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实体性的辩护和程序性的辩护,及时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得辩护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
概括起来,有效辩护应具有以下特征:
1、及时性。
辩护应该是及时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效辩护的及时性要求被追诉者享有被及时告知指控的权利,及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2、充分性。
辩护权要充分,这是有效辩护的核心内容,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主要包括: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等,这些权利是辩护人法庭上辩护的先决权利,如果辩护人没有这些权利或不充分享有,那么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便会陷入“仓促上阵”、“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只有这些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辩护权得到充分贯彻。
3、抗辩性。
辩护人的辩护能成为对抗控诉并独立影响审判的力量这要求在诉讼程序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诉讼主体地位视之。在辩护手段上要形成对抗性,为此立法应对控辩双方举证手段和责任作一定的协调,对取证困难的辩方有一定的倾斜,而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控方予以谦抑。
4、过程的持续性。
从辩护过程看,有效辩护不仅取决于审判阶段法庭上的辩论和陈述,而且甚为关键的是侦查阶段的辩护。因为侦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言,不仅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对法庭上的辩论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最危险和可怕”的阶段。
而从公平、公正角度审视,辩护还应当延伸至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可以这样说,辩护应该从刑事诉讼起动时一直贯穿着整个刑事诉讼阶段。
因此,有效辩护权的特征包括及时性、充分性、抗辩性、过程的持续性。其核心就在于,首先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之后要充分准备,随时面对检方的观点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取得主动。最后要有持续性,在侦查阶段就要开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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