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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原则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丽丽 2017-10-10 10:04:34 此文已帮助过 692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执行工作的前提和本质要求,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和最后保障,并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始终。我们在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时刻运用宪法和法律赋有的执行权,“惟法至上”。只要确保严肃执法,文明执行,体现司法公正,就能向外方当事人、向世界展示我们良好的司法形象和招商引资环境,从而使外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体会到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

 

  二、政策原则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招商引资成为党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鉴于这一时期我国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执行好党的经济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和法律的主从关系,决不能以政策替代法律,更不能以政策冲突、排斥法律的适用,以维护和凸显中国法治国家的形象。

 

  三、效益原则

  对涉外案件的执行,首先要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尽可能缩短执行周期,减少人、财、物的投入量,追求最大化的执行效益。其次,因涉外执行有其特殊性,要尽量节制强制手段的使用,如外方当事人因妨碍执行需采取拘留等措施时,执行法院需负责通知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如所属国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未同我国签订领事条约的,是否通知,还需要视案情或两国关系决定等。因此,如果能用较少、较轻的执行措施,就能达到执行效果的,就不应该用较多、较重的执行措施;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采用执行措施达到了执行效果,就不用采取执行措施或解除执行措施,以节约成本,最大限度满足执行效益原则。

 

  四、和解原则

  我们在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要从减少诉讼投入,减轻当事人诉累,优化招商引资的环境和案件的整体效果考虑,积极倡导和解原则。只有通过反复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竞合,促成执行和解,才能使双方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存在的前提下更能感受到人文情怀,体会中华民族的礼仪魅力,从而更好地为党的中心工作,为招商引资服务。

 

  五、讲求方式、方法的原则

  法院的涉外执行工作事关全局,情况复杂,甚至千头万绪,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应灵活运用执行艺术,讲求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以求最佳的执行效果。因此,我们在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就不能拘泥于片面强制执行的狭隘视野,而应当与外方当事人多沟通,多了解,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当然,以上几项原则并非一成不变,而应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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