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丽丽 2017-10-10 10:31:33 此文已帮助过 683人
1.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强化行政公开观念
“公民为顾客”、“顾客至上”、“向市民交代”等服务行政的理念是现代行政法治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也是行政公开制度赖以维持的思想基础。只有转变观念,树立服务行政、责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加强理论创新,深化对行政公开的认识,才能谈得上真实有效的行政公开问题。在服务行政中,政府及其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行政服务具有契约性,政府的信条是服务人民,视行政服务为一种责任,义务。服务人民的行政理念是民主国家的本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广泛的民主。
2.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西方国家在实施行政公开化的过程中,在立法上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会议公开法》、《光下的政府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的同时,又制定《行政程序法》以作为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其代表为美国、日本。另一种是对行政公开的规定没有制定专门的特别法,主要集中于《行政程序法》及零散的分布于其他法律之中、以德国为代表。
我国目前正着手制定《行政程序法》,应当将行政公开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唯有如此才能从更高的规范层次上赋予行政公开原则更高的效力,它将贯穿并渗透到整个法典之中,对全部的立法、司法和守法活动起指导和评价作用。为使该项原则得到贯彻实施,应当规定以下配套制度:听证制度;送达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阅览卷宗制度;法律责任制度。其次,制定《行政公开法》,设立单行法规来具体规定行政公开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法》仅是在行政行为的一些普遍环节作出了指导性规定,对具体规范行政行为如何公开则可以规定得很粗略。因此有必要再制定单行法,进一步落实行政公开原则。该法可以明确规定行政公开的实施机关,内容以及质量标准、方式、对象以及公民在行政公开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行政人员拒绝行政公开或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对此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行政公开的外部监督机制
为促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公开的义务,有必要通过立法设立外部监督机制。其中,通过《监督法》的制定,明确规定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程序与机制可以实现对行政公开的有效监督。此外,通过《新闻法》的制定,对记者的采访权予以明确保障,可以间接地促使官方信息的公开,从而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最后,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也能够对行政公开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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