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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人婚假有几天呢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琴琴 2017-10-11 09:41:07 此文已帮助过 475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原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军人婚假有几天

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一般规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的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结婚规定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结婚程序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个别地区开婚姻介绍信时,还需要提供双方婚前检查证明),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1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近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国防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使命感

1.充分认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行使涉军案件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党的拥军优属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国防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状况纳入双拥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坚持能动司法,特事特办、高效便捷,提高审判质量效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审判实际,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庭领导为成员,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涉军审判工作的开展。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相关业务庭应有相对固定的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负责审理涉军案件。受理涉军案件较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在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可选任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担任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判。

3.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军案件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立案时,确定系涉军案件的,应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涉军”记载,分流到涉军案件专门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杜绝超期限审理。建立完善涉军案件专门统计制度,应当及时将涉军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登记及时、数据准确。

4、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研究交流涉军审判事宜。要协调相关军区、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法院,在涉军案件确认、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诉外协调、诉讼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处理重大疑难涉军案件,要通过当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与涉案部队及时联系,争取部队理解支持。

5.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军人军属合法财产权益因不能执行兑现、生活困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救助。军人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积极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和关键,破解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难题

6.依法确定涉军案件范围。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7.突出抓好重大案件的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着力抓好重大涉军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有效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部队战备执勤、演习训练、国防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权属、军事禁区管理等纠纷案件,保障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工作秩序;依法惩处故意杀害伤害军人军属、诱骗拐卖军属、破坏军婚等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审慎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重大纠纷案件,维护军队的良好声誉。

8.畅通诉讼绿色通道。涉军案件审判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尽快消除因涉军纠纷案件给部队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高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诉讼的能力。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做到尽快受理,并及时将诉讼材料移送涉军案件审判组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加大审判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对军队一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对于边远艰苦、交通不便的部队,可采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立案,借助互联网、视频系统等进行案件审理,为边海防和驻地偏远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诉讼便利。

9.更加深入扎实做好调解工作。涉军案件审判要更加注重调解,切实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要充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涉军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要在认真做好地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同时,通过部队做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军地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纷争。重大涉军案件,积极协调人民武装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10.确保生效裁判的及时执行。切实加强涉军案件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向军队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要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其及时申请执行;军队一方为申请执行人的,要加大执行力度,必要时可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军队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可通过部队组织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可以请部队所在地的军事法院协助执行。

11.扩大审判效果延伸司法服务。结合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积极扩大办案效果,拓展司法服务领域。选择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法制观念。可通过开设涉军纠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网站专栏,向部队、军人军属发放 “维权服务联系卡”,设置驻军部队司法信箱等方式,为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开展庭审观摩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培训进军营等活动,增强官兵依法办事意识和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12.切实搞好统筹督导。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与其他工作科学统筹、协调推进。各级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对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加强监督指导,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13.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作风优良的业务骨干,充实涉军案件审判队伍。优先安排涉军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庭成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通过参观走访、参加“国防教育日”等活动,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准确把握部队和官兵维权需求,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

14.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要定期向当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共同推动涉军维权工作深入开展。

15.注重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开展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创先争优的硬指标,对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要不断总结先进典型经验,与时俱进地树立和培养新的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人民法院司法拥军的时代精神。

16.加大物质装备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为涉军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庭配备必要的办案器材和工具,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切实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军婚法 - 原则

法院在接受起诉后,按照《军婚法》规定,判决照顾现役军人,所以作为妻子很难获得孩子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也处与劣势。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强制离婚。 在这里,这些军嫂们是很无助的,按照《军婚法》,军人有重大过错才能成为公平审判的理由,否则就要照顾军人审判。也就是说,军人只要提起离婚诉讼,基本就能获得判决离婚的结果,并且在孩子监护权和财产分割上优先照顾军人。这样就给了部分道德品质沦丧的军人有可乘之机,在退役前可以轻松加愉快的抛弃妻子,获得孩子和财产。还要说的是,军嫂们无权提出离婚诉讼,按照《军婚法》规定,不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受理军嫂的离婚起诉。我的一个朋友就曾经被她的丈夫虐待,最惨一次是肋骨三根骨折。 也就是说,在《军婚法》的前提下,《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无法实现的,尤其是婚姻法无法实现首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

在《军婚法》中规定,军人有重大过错才能成为公平审判的理由,但是,这个重大过错如何届定及取证?现行法律中,偷拍录音等不为法律采信证据,即便军人有了外遇,也无法提供证据,而军人一般都在异地起诉,根据所属地原则,军嫂只能认命。

国家一直强调建立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在不断加强军队建设的同时也在提高军队待遇,军婚法的条文中,有的是保证军人权益的条款,却没有保护军嫂的条款,强调的是军嫂的可能过错,不强调军人的责任,这是否有违立法的公正公平性?在司法程序中,当《婚姻法》与《军婚法》碰撞时,婚姻法可视同无物。军人在为国家安全奉献时,军嫂们也在为军队稳定奉献着。都说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当真正面对时,《军婚法》会告诉你:我的就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在网络上随便搜索下军婚二字,你会发现后缀都是离婚,点开看看字里行间都是军嫂们一张张无奈的脸和伤透的心。《军婚法》立法的本意在当初是积极的,起到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但是现在军婚法成为了伤害军嫂的一把利刃,成为了部分无良军人的保护伞。这明显当初立法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能作出这样的事情的军人虽然是少部分,但是这已经说明很多问题。

一、仅仅依靠道德建设不能约束这部分人的行为,在维护部队荣誉的同时,必然要放弃军嫂的权益。

二、《军婚法》中无对军人的惩戒条款,使部分军人离婚得心应手。

三、军嫂们作为弱者在军婚诉讼中,司法无依靠,现实无能力,处于非常被动地位。

军人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同时具有一个丈夫,一个父亲的身份,在现役军人中恐怕很尽好后者责任和义务,至少我知道的案例二中的高某结婚十年未给家里卖过一次煤,给妻子过一次生日。在看到军人奉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军嫂们默默为军队的付出。军婚的组成是军人和配偶双方,在《军婚法》里被保护的不应当仅仅是军人,军哥军嫂们也应该是受保护对象。

《军婚法》应该是军婚配偶双方的保护伞,而不是部分无良军人伤害配偶的手中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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