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琴琴 2017-10-11 09:50:56 此文已帮助过 655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考量元素,法律把人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三种,对于前面两种我们都是有一定的了解的,但是后面一种有一定的不明白,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吗,跟着智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丈夫嫌弃妻子有病,为达离婚目的,与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其父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女婿告上法庭。5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朱某与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朱某与龙某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8月始,朱某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间为此产生矛盾并时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19日,朱患病外出,经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009年6月22日,龙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领取了《离婚证》。2009年6月26日,朱某被送至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精神状况存在言语性幻听、被跟踪感、被洞悉感和非血统妄想,无自知力,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9年11月5日以显著疗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结论: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之后,朱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桂柱与朱琴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及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故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原告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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