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0-11 09:58:48 此文已帮助过 682人
关于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企业被兼并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当前我国企业通常采取四种兼并方式:
一是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但债务为条件接收资产及员工;
二是购买式兼并,即以现金购买的方式接受企业及员工;
三是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是控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注:王守安:《兼并破产再就业》,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前三种兼并方式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身的一部分,兼并企业将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应将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而第四种情况,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兼并企业只是作为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仍应将被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企业分立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分立前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分立后发生争议,应区别不同情况:
(1)职工已分流的,以职工所在单位为诉讼主体;
(2)职工未分流的,应以分立后的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当前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将资产抽出另行组建新的经济实体。原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若自身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可将其作为诉讼主体;若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可将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作为共同诉讼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宣告破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对宣告破产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破产清算期间诉到法院的,根据破产法与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将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
企业被承包或租赁经营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租赁前建立劳动关系,承包租赁后发生争议的,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2)承包、租赁期间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也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3)劳动关系虽然发生在承包租赁期间,但诉讼时,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已解除或终止,按约定应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责任的,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承包人、承租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影响;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律师咨询专业意见,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下一步,马上点击“找个律师”按钮,找当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确保您的权益及时得到有效保护,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麻烦,不要再犹豫了,我们建议您第一时间找律师解决。
找个律师如何选择好律师?
智律大数据帮你精准匹配!找专业对口的,精准!
根据案情涉及专业选择,系统帮你细分具体需求,快速找到专业律师。匹配度最高的,靠谱!
同时检索全网律师条件,匹配度及理由一目了然,律师结果为您定制。看案例相关的,放心!
查看匹配结果中办过自己相似案件最多的律师,他一定更有经验胜任。Copyright©2024 智律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91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