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丽丽 2017-10-11 10:21:33 此文已帮助过 674人
一、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二)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三)是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
(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被继承人的情况。(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5)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二、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
(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
(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往域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三、办理此项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四、涉外继承公证办理的法律依据
1.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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