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丽丽 2017-10-11 13:45:14 此文已帮助过 717人
⒈专利(Patent)
(1)专利的含义
专利是由一国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专利权,并予以法律的保护。
各国专利法中所指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发明。发明专利是开辟一个新领域的发明或具有较高创造性的发明所取得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结合所做出的革新方案。这种类型的发明创造性较低,审批手续简单、快捷,保护期也较短,一般在十年以内,此类发明虽小,但实用价值大,经济效益也较高,有的国家称为“二级专利”。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物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能应用于工业的新设计,只涉及商品外表或形态,通常不涉及产品制造和设计要求。
(2)专利的特点
专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特征,即专利具有独占性、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实施性。
独占性也称专有性或排他性,专利权人在专利的有效期内享有专有权,即独家占有权。同一发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其专利权只能授予一个发明者,做出同一发明的其他人不能获得同一发明内容的专利权。发明人被授予专利权后,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独立制造、使用和销售权,其他人如欲使用,必须征得专利人的同意,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无形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权。专利权是无形的,因而是不可计量的。
地域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同一发明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便可以在有关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
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才有效、才存在。专利有效期结束后,发明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成为社会公共的财富,其他人可以自由的使用该发明制造产品。
实施性是指对发明者所得到的专利权,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专利人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某专利权,即利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或转让其专利。
⒉商标(TradeMark)
(1)商标的含义
商标是工商企业为使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受到法律保护,用有色泽的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相结合而构成的标明在商品上面的一种特定标志。商标权是商标的使用者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所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
(2)商标的特点
商标权也是一种工业产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商标权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
独占性是指商标是其所有人的财产,所有人对其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使用。
时间性是指商标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为7年,中国为10年。但与专利不同的是,在商标保护期满以后,可以申请续展,而且续展次数不限。商标权所有人在按期交纳费用并按期办理续展手续的前提下,可以永远保持商标的所有权。
地域性是指商标权的所有人,只有在授予该商标的国家境内受到保护。如果想在其他国家得到同样的保护,商标所有人必须依法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才能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
(3)商标的注册原则
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必须由商标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申请费。商标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予以登记注册,授予商标权。各国对商标权的规定大致有三种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商标的所有权归属于首先使用的申请人,而不管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只要存在着首先使用的事实,法律就予以承认和保护。
注册在先原则是商标权属于先注册的申请人。注册后取得的权利压倒其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的最先使用人。
混合原则又称在法定期限内对已注册无人提出异议的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上述两种原则的折中。按照这一原则,商标权原则上授予先注册人,但先使用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撤消。超过规定的期限无人提出异议,则商标权属于先注册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先使用人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已经授予先注册人的商标权即被撤消,而授予先使用人。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我国的商标法也采用这一原则。
⒊专有技术(Know--How)
(1)专有技术的含义
专有技术(Know--How)即Knowhowtodosomething的简称,有的译为技术秘密、技术诀窍、专有技术等,现在统称为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须的未向社会公开的秘密技术知识、工艺流程、设计方案和实践经验等。
(2)专有技术的特点
专有技术不像专利技术那样经过法律的认可而得到保护,它是一种非法定的权利。其特征如下:
第一,实用性。由于专有技术具有商品的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而专有技术具有实用性。人们可以把专有技术用于实践中,并获得经济效益。专有技术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有偿转让和许可使用。
第二,秘密性。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未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专有技术的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的保护措施来维持其技术的专有权,专有技术一旦为公众所知,便成为公开的技术,从而丧失其商业价值。
第三,可传授性。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不可传授的生理性技能等不属于专有技术。
第四,非专有性。在特定的时期、国家或地区内,同一专有技术的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因为法律并不排斥他人对自己开发出来的相同技术的所有权。即只要是自己的智力成果,并以合理的措施予以保密,同一项专有技术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
第五,无时效性。专有技术无法律限定的有效期限,只有其所有人愿意并实施保密,他便可长期的拥有该项专有技术。典型的例子是可口可乐的配方已历时百年。
第六,无地域性。专有技术无法定的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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