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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涉外破产问题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丽丽 2017-10-11 16:24:09 此文已帮助过 773

(一)法人涉外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债务人的财产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使那些没有得到清偿的债权和没有得到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国际私法研究的法人涉外破产问题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跨国破产问题,包括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主体,或者破产财产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者破产债权债务关系是由受到外国法支配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等。

  法人的跨国破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程序法问题,也涉及实体法问题;既涉及物权问题,也涉及债权问题。

  在国际私法上研究法人的涉外破产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上:

  第一,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是否在其他国家仍须再申请破产宣告。这就涉及到是实行单一破产制,还是实行复合破产制的问题;

  第二,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是否具有普遍效力。这又涉及到是实行破产宣告的普遍破产主义,还是实行破产宣告的地域破产主义;

  第三,法人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包括破产要件、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单一破产制,是指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时,该宣告具有把破产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财产一律归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并依该破产宣告国法律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的效力。

  因此,债务人无需就位于其他国家境内的财产再次向财产所在地国家逐个申请破产宣告。采用单一破产制使涉外破产变得简单快捷,但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因为它牵涉到各国的利益,甚至是公共程序。实践中,要使单一破产制能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必须是有关国家之间有条约关系。至今为止,制定出一个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单一破产制的国际条约的任务还未完成。复合破产制,是指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其效力仅及于位于该国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所在地国有权重新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并依据各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作出破产宣告。

  复合破产制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就是如果原外国破产程序存在重大错误,特别是内国债务人在外国申请破产不能或遭受不公平待遇时,内国法院可重新开始破产程序,从而保护本国债务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但是复合破产制在实践中会给债权人带来很多麻烦。


  (三)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主要是指一国对本国法人或外国法人所作的破产宣告的效力是否及于该法人在国外的财产。

  国际私法对这一问题尚无统一的规则可循。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普遍破产主义,即主张一国对内外国法人作出的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该法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一般说来,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这一主张。

  属地破产主义,即主张破产宣告仅具有域内效力而无域外效力。一般说来,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坚持这一立场。

  兼采普遍破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这种主张认为,属地破产主义并不是绝对的,有关当事人在外国获得破产宣告后,可以依照内国法律的规定向内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尽管在破产宣告的效力问题上存在普遍破产主义的主张,但由于各国破产法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在对待外国的破产宣告的问题上,采取属地破产主义的国家一般均会拒绝承认外国破产宣告在域内的法律效力。但是,对采取普遍破产主义的国家来说,它们对待外国的破产宣告,也加以各种各样的限制。

  我国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不适用于“三资”企业,我国的《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没有规定。对于外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的问题,在实践中,我国一般不承认其在我国境内的效力。


  (四)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指涉外破产的准据法,包括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管理等方面应适用何种法律来处理。

  1.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依破产法的规定,强制处理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它公平偿付给各债权人的一种法定程序。破产程序依破产宣告为界,分为破产宣告前的程序,即破产申请程序,以及破产宣告后的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在国际私法中一般认为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即破产开始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2.破产财产的法律适用

  破产财产,也称破产财团,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依法由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是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物质保证,可以说,确立破产财产的范围是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国破产法均对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的识别以及与破产财产有关的其他权利作了不同规定。

  关于破产财产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对破产财产的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应适用该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物权也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并被确认的,只能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国际私法在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在此,尽管对于某项债权是否存在需要适用原债权自身的准据法,但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债权的清偿顺序,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种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财产所在地法。因为破产问题涉及破产宣告时财产所在地国家的经济利益。

  4.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破产管理主要包括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申报债权的方式、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清查、变卖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国际私法一般是适用破产管理地法,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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