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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审查案件数量庞大,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
2002年至2004年,安徽省法院共审查和执行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152件,年均17174件,是同期行政一审案件数量的3.3倍。8月份的调查结果显示,99.6%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每个基层法院当月平均审查和执行20件。受调查法院表示,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远比行政案件多,而且其审查和执行相当耗费时间和精力,因此目前此类案件已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案件数量受政策影响较大
2002年至2004年,安徽省法院审执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分别为20908件、19708件、14036件,年均下降18%。其下降原因主要是行政行为政策性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受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影响很大,涉及农税征收和农民负担的案件大幅减少,2002年安徽省审执农业案件7000件,2005年锐减为2096件。宣州区法院在1999年初受理了57件农民负担类案件,此后两年一直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2001年该院根据农业税费难收的实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又重新开始受理、执行农业税收类案件,由于两年的累积,该年度的农业税收类案件猛增至1407件,是往年平均水平的7.9倍,从而使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全年收案数达1658件,创历史最高水平,以后逐年减少。2004年3月中央关于全国要在5年内逐步减征并最终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出台后,安徽省大幅减征了农业税收,农民的税负减轻了很多,纳税能力相对增强,此后行政机关对农业税征收基本上没有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又如2005年以来合肥市加大旧城改造、治理违章建筑力度,该市涉及城建的案件明显增多。
(三)地区差异大
案件类型在县区和城区不同,各城区之间差别也很大。农村、城郊超生现象较多,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矛盾相对突出,其管辖法院受理计划生育、自然资源等案件较多,如涡阳县法院2005年8月审查涉及计划生育案件53件,占当月行政非诉案件的68.8%。而市区则受行政机关分布影响较大。如合肥市庐阳区行政机关分布较集中,案件数量过大,导致该法院的执行力量超负荷。此外,各地行政机关法制教育情况和法律意识程度也直接影响法院行政非诉案件的数量和类型。巢湖市行政非诉案件数量一直位居安徽省前列,其法制教育工作开展得比较好是重要原因。
(四)裁定执行率高,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力度大
裁定准予执行10635件,占审查收案的90.1%。出于维护行政行为效力、支持行政部门工作等考虑,法院经审查只要认为事实清楚,不影响行政行为作出的,即使程序上略有瑕疵,一般都会在要求补正的前提下准予执行。
(五)执行难度大
非诉执行案件比一般的执行案件难度更大,法院的积案压力很大。一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如社会抚养费案件,凡是申请到法院执行的基本上都是生活困难的超生户,执结率很低。二是逾期滞纳金数额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距过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被处罚对象收到处罚决定后如果既不申请复议也未起诉,待其法定起诉期届满行政机关立即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已是主罚的2.25倍;若等到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其加处罚款就高达主罚的7.65倍。由于法律没有确定加处罚款的最高限额,那些主罚金额较大的逾期滞纳金数额相当庞大,有的已超过本金甚至是本金的数倍,使被处罚人无法承受,已不符合处罚的本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对此,有的法院不管滞纳金只执行罚款主金额,或者在非诉行政行为双方同意下减少执行金额。三是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但显失公正,如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与被处罚人的实际违法行为不相符;行政机关对同类性质、相同情形的违法者作出相差较大的罚款处罚等,而人民法院对此不能审查。此外,行政处罚缺少必要限度,影响了被处罚者的基本生活,如对一些经济困难户、下岗工人、老弱病残户等弱势群体偶然违法经营也严格予以处罚并申请法院执行,还有一些对贫困户的拆迁申请执行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无家可归,这些案件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十分抵触,难以执行。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审查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1.审查标准过于宽松
一方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5条所列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比较宽泛。何为“明显”难以界定,且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较少,各法院在审查时只能自行把握。另一方面,法院存有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思想或屈服于方方面面的压力。受调查法院表示,虽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不少有程序上的瑕疵,但如果因此全都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行政机关甚至地方党委领导意见较大,认为现阶段全不执行会不利于行政工作开展,损害行政机关形象。因此,法院对非诉申请的审查,只要不明显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瑕疵责令补正,需补充材料的责令补充材料,难免会出现审查标准不够严格的情况。
2.审查方式有局限性
目前,对行政行为进行书面审查的法院占63.6%,采取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结合的法院占36.4%,实践中,实际调查的方式又分为走访、“面对面”询问、“背靠背”了解情况等多种形式,有19个法院采用了听证。法院只对行政非诉案件作书面审查,被申请人多不参与其中,由于未能充分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在听证制和申辩制的推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听证放在何阶段进行,如放在立案前,因不能收取费用,会加大法院的工作成本;如放在立案后,行政机关预交了听证费,经审查若裁定不予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会有意见。其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些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即以公告方式送达,增加了工作难度。再次,被执行人容易乘机转移财产或外出躲避,不利于下一阶段的执行。
3.申请不符合规定
常见的如行政机关就法院无强制执行权的事项提出执行申请。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曾审查过一起因商场不符合消防要求,消防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商场停业的案件,因《消防法》明确规定应由政府责成有关行政部门执行,法院只能裁定不予执行。又如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规定,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未满,或申请已逾期。此外,申请执行材料存在缺陷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是申请执行的文书比较随意,不够规范。问卷调查显示,2005年8月份,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168件,占8.1%,这一比例远低于笔者实地调查情况。被调查法院反映,申请材料存在缺陷的情况相当普遍,以前约占80%,而且反复补正,近两年大有好转,但仍有20%的材料需要补正。需补正的较多如送达回证,还有的行政机关送交法院的是复印件,需补交原件。目前计划生育类案件相对规范,需补正的较少。
4.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存在瑕疵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执法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较少;留置送达中送达回证上仅有送达人签名,行政机关没有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人员或其他在场人员签字;内部讨论笔录没有签名;法律文书不完善,漏引法律条文。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错误。三是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如不交待诉权。四是被申请执行主体不明甚至有误,常见的如行政机关在处罚时以个体工商户所起的字号为被处罚主体。一些被环保机关处罚的个体工商户经常更换经营者或盘卖店面,有的干脆关门走人,法院执行时,该店面或已关闭,或已更换了经营者,或通过联营、合伙等方式以新的企业名义对外经营,但搜集了这些证据向银行出示要求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因裁定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与新的企业名称不符,银行不予协助。又如公路局申请执行案件中,违法行为告知书中被告知主体填写的是驾驶员,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是登记的车主或未办理过户的现车辆所有人,告知主体与被处罚主体不一致。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主体不统一
目前,安徽省由行政庭负责执行和由执行庭负责执行的情况各占一半。而实际上,行政庭与执行庭各执行一部分的情况很多,由于行政审判人员没有执行公务证,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只能请执行人员配合,或交由执行庭执行,还有的法院规定特定案件如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交执行庭执行。实际调查显示,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宜州区法院人民法庭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数量几近该院行政庭和执行庭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数量的总和。
2.行政机关责任意识不强
调查发现,有些行政机关对行政非诉不及时申请执行,而是等累积到一定数量后成批集中申请,这一方面造成法院审查、执行压力过大,同时也给相对人留出充分的时间做好应对准备,或不经营或转移财产,造成难以执行。许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立案后也不予配合,使案件无法取得进展。行政机关常将一些难执行案件或无执行能力的案件申请到法院,导致执行不能,案件积压,损害司法权威。行政机关对一些影响重大案件如拆迁、拆除违章建筑,在自己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再申请法院执行。一方面法院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但行政机关对此不理解;另一方面,法院在政府执行的基础上再执行,失去了最佳执行时机,执行难度加大,法院对执行不力的社会影响还要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机关不同意就此终结,案件只能中止或者超期。
3.对申请期限的理解不一
问卷调查显示,安徽省法院对《解释》第88条有关“起诉期间届满”的规定理解和实践各不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行政文书上所确定的起诉期间;(2)行政裁决生效之日起起诉期间届满;(3)起诉期间包含复议期间;(4)经过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5)复议期间加起诉期间;(6)对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的认为是程序违法;有的要求行政机关告知并撤回申请,从告知次日起计算起诉期间等等。
此外,多数法院认为申请执行期间“180日”过长,有的被执行人会乘机更换营业执照或设法躲避,丧失执行时机,且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对“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普遍认为条件太过宽松,何为“正当理由”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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