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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0-13 16:49:34 此文已帮助过 997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保护伤病员和军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医疗秩序,保障军队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列入军队编制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国家和军队医疗卫生管理规定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过失造成伤病员人身损害的行为。
3、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4、军队医疗机构按照下列等级划分医疗事故:
(1)造成伤病员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
(2)造成伤病员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
(3)造成伤病员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医疗事故;
(4)造成伤病员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为四级医疗事故。
军队医疗事故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5、军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医疗卫生管理规定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
二、预防与处置
1、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标准,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3、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书写病历。因抢救急危伤病员,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病案保管科室或者病案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未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不得借阅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资料。
4、伤病员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或者入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资料和护理记录。
伤病员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场。
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病历资料的保管、复印或者复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5、军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伤病员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伤病员,及时解答有关问题。但是,应当避免对伤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6、军队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必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小组报告。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保管好有关证据,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通报伤病员,做好解释工作。
7、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实行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登记、报告制度。
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根据事故的等级进行了划分,我国的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必须要恪守职业道德,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时候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同时医务人员在治疗前应该先对伤员的情况做大致的估计,如果伤员的情况较严重的话,要及时通知伤员的家属,而且对于伤员的病例要保密保管,不能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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