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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失效该怪谁?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0-17 17:12:50 此文已帮助过 628

   陈女士因患胃癌医治无效死亡,其女儿卢小姐近日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理赔专员小吴根据卢小姐提供的材料。很抱歉地告诉卢小姐,陈女士的疾病诊断是发生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180天内,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被保险人180天内被诊断为疾病或因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对此卢小姐辩解称,因为自己工作忙,忘记了为母亲缴费造成合同生效,但是已经办理了复效手续并缴纳了利息,再说保险公司也没有尽到提醒缴费的责任。

   经了解,2008年3月,卢小姐为母亲陈女士在中国人寿投保了一份基本保额为3万元的终身保险,选择20年缴费,年缴保费3000元,之后还签订了银行代缴保费协议。2012年度的缴费宽限期内,扣款没有成功,造成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间,中国人寿有关人员曾在不同时间段多次拨打卢小姐的手机和固定电话,并且根据她们留下的地址两次登门查找,都无法联系上她和她的母亲,邻居也说很久没有见到她们母女俩。2013年3月25日,卢小姐到中国人寿办理了合同的复效手续。根据卢小姐提供的诊断证明材料,陈女士是于2013年5月28日被福建省肿瘤医院诊断为胃癌,2014年1月16日治疗无效死亡。很明显,陈女士被诊断为胃癌的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180天内,保险公司免责是有依据的。
   投保多年因为中断缴费和没有及时办理复效手续,导致无法获得赔偿是非常遗憾的事,应该说是她们母女俩的疏忽造成的,而这种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
   一些投保人对于续期缴费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失效合同在两年内还可以申请复效;有不少客户当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的意识。当保险合同失效后,有的客户还责怪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并没有催缴保费的通知义务,但实际上保险公司把催缴和通知作为一项服务措施,还成立了收展队伍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据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已经想方设法在寻找她们,但每次都是无功而返,才造成合同效力中止。所以,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保费,避免造成保险合同失效。如果陈女士的保险合同持续有效,或者是疾病诊断发生在复效180天后,卢小姐作为受益人就可以获得9万元的身故保险金。
   如何避免保单失效?投保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及时缴纳续期保费。为避免中断缴费的现象,建议办理银行代缴保费手续,并及时足额存款;开通保费自动垫缴功能,用保单现金价值垫缴当期保费,避免保单失效。当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以方便客服人员联系。
   特别要提醒的是,保单复效后仍然有180天的疾病观察期,如果被保险人在180天内罹患保单界定的疾病,保险公司还是免责的。还有,对一些因年龄、身体情况特殊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提出体检要求,其后果可能被拒绝复效或作加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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