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站

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纪委(1983)2号文件处理有关问题的几项规定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0-31 13:58:50 此文已帮助过 376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1983>2号文件《必须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的歪风》,军委纪委4月5日已向全军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处理。建房、分房问题,中央、中央军委、总部已有明文规定,各单位在检查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关于军队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央军委1979年2月16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和总后勤部1987年7月27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质量标准》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因为军队建房、分房情况比较复杂,这次检查处理又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为使各单位有所遵循,经与总后勤部共同研究,规定如下:


一、关于超标准建房问题
1.未开工(基础未开槽)的干部住房工程,设计超标准的,必须按标准修改设计,否则,不准开工。如不修改,仍强行开工的,按违纪论处,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2.已开工的超标准干部住房工程(指单项工程),基础已开槽,具备修改设计条件的,亦应修改设计;确实不能修改的,可继续建设,但其内外装修、设备部分,不得超过规定的质量标准。如能修改而不修改的,按违纪论处,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3.凡个人利用职权建设的超标准住房,其超出部分的经费自付,产权归公;由单位领导决定建设超标准住房的,单位领导必须检讨错误,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拒不执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关于超标准住房问题
1.已建成的超面积标准住房,达到上一级或几级面积标准的,必须调整给相应职级的干部使用,不得随意分配住用。
2.凡不超过一级或超过一级以上调整确有困难的,其超面积部分的房租加收50%。
3.一个干部只能按标准住用一处住房,不得超标准占用两处或多处住房。已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与干部同住,不能同住的,其住房应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如确实子女多住不下,其所在工作单位又一时分配不了住房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军队师以上单位批准,可暂时借用军队住房,待所在单位分给住房,应即搬出。无特殊困难,为子女、亲属多占的住房,必须限期腾交营房管理部门。经做工作拒不腾交的,以违纪论处。
4.干部工作调动(包括离、退休干部另分配了住房的),应人走家搬,将原住房交回。调往边疆工作的干部,因特殊情况家属不能随迁,干部在调入单位住单身宿舍的,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其宿舍可由干部原工作单位妥善安排(超面积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处理)。干部调动,已工作的子女住房应由子女工作单位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由干部调出单位酌情另行暂借住房,原住房收回。

三、关于不交或少交房租、电费和超标准占用营具问题
1.凡住用军队房屋者,必须认真按照中央军委1979年2月16日颁布的《军队干部宿舍收费标准及办法》和各大单位收取电费的规定交纳房租、电费。单位自行减免的,应立即改正。不改者,要追究责任。不交或少交房租、电费的,欠多少必须补交多少。一时交纳有困难的,要与营房管理部门协商分期付清,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拒不交纳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否则,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停水、停电、收回房屋。
2.使用营具,必须按中央军委1978年10月23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具配备标准》执行,不得多要多占,不得化公为私。超标准占用的营具必须退还营房管理部门;调动工作,必须办理营具交接手续,不得擅自带走和处理。违犯上述规定的,要按营具原价扣款。拒不执行者,要严肃处理。

四、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住军队房屋的所有人员。
这次检查处理建房、住房等问题,一律从中央、中央军委以及总部、各大单位的上述有关标准、规定颁发之日算起。在此之前的问题,不追究责任,其住房超标准的以及房租、电费等问题,按本规定处理。



您知道吗?

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影响;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律师咨询专业意见,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下一步,马上点击“找个律师”按钮,找当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确保您的权益及时得到有效保护,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麻烦,不要再犹豫了,我们建议您第一时间找律师解决。

找个律师

如何选择好律师?

智律大数据帮你精准匹配!
  • 找专业对口的,精准!

    根据案情涉及专业选择,系统帮你细分具体需求,快速找到专业律师。
  • 匹配度最高的,靠谱!

    同时检索全网律师条件,匹配度及理由一目了然,律师结果为您定制。
  • 看案例相关的,放心!

    查看匹配结果中办过自己相似案件最多的律师,他一定更有经验胜任。

Copyright©2024 智律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91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