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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琴琴 2017-10-31 17:03:48 此文已帮助过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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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标准
第三章 作业标准
第四章 报告标准
第五章 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标准
第六章 质量控制标准
第七章 内部管理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标准

  第三章 作业标准

  第四章 报告标准

  第五章 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标准

  第六章 质量控制标准

  第七章 内部管理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门及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审计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控制审计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集团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各单位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开展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素质,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要求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检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生成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查阅和经济或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度、或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第五条 根据审计部门提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集团公司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以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的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 根据所属单位推荐并经审计部门评定,集团公司对认真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经济效益显著、审计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公司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署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一般标准

第八条 一般标准是关于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本部设立审计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相关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组织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集团公司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制定集团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指导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审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审计业务需要设立独立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指导。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才艮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派出(驻)机构或委派审计人员。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做到独立、客观、诚信、勤勉和廉洁。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不得有意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集团公司利益和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审计部门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作业标准

第十七条 作业标准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和审计实施阶段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审计规划和计划。审计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编制审计规划和计划。审计规划是公司战略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公司总体战略发展规划制定。

年度审计计划依据集团公司经营目标和工作重点制定,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核心业务、重点项目和关键控制环节应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年度计划包括计划的编制说明和计划项目表,计划项目表包括项目名称、组织单位、实施单位、执行单位、审计对象、实施时间、审计内容、工作目标及措施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收集有关资料。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时间安排,收集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如财务报表、计划、合同、批准文件等,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前调查研究。

(二)拟定审计方案。经研究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后,拟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计划),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批准后实施,重大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应报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实施步骤;

3、审计方式(就地审计或委托审计);

4、人员分工;

5、审计时间;

6、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包括项目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调查通知。一般项目审计应在审计实施5日前以电传或邮寄方式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要求的项目审计和经济案件的核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查单位。

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要求提供的资料及被审计单位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5、审计组的其他工作要求;

6、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和报告要求、期限。

一些内容单一业务简单的例行审计或检查,如对财务、资产的清查盘点、内部控制的测试、经济合同和工程决算的签证审计等,可以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听取情况介绍。审计组进入现场后,首先应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举行会议,通过直接沟通方式集中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生产和基建情况、重要投资活动、贷款和还本付息、税利上交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审计人员合理分工。按照审计力量和被审计企业和单位业务情况对审计人员合理分工,实行审计责任制。

(三)实施现场审计。审查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

2、办公会议纪要、董事会纪要;

3、各项经济技术资料;

4、有关生产、基建和经营的协议(合同),预算等文件资料;

5、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保护实物资产的方式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对实物资产的实存情况进行核实;

6.审查被审计企业和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主要审查是否有严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不相容职务是否由不同人员担任,重要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否有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重要经济业务是否必须经过审核批准程序和授权。

(四)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相应审计技术实施以下审计程序并严格控制审计工作质量:

1、认真做好审计记录。认真核实重要审计事项,做好详细准确的审计记录。

2、取得必须的审计证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取得有关审计证据,可根据需要进行记录、复印、拍照和录音。复印的审计证据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要求由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签章,注明复印件的出处;谈话记录作为审计证据应有谈话人的签名;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访问,须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或盖章的证明材料。未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取证时要注意采取适当方法。对需要取证的审计事项进行外调时,审计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要保证审计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审计证据应经过分析筛选,选取有用证据,作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附件。

3、准确编写审计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编制,应以审计记录、审计证据为支持,按照问题重要程序顺序编号。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正确确定问题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一并写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组长审核后交由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

第四章 报告标准

第二十一条 报告标准是反映审计结果,批准和报送审计报告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正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生产和基建情况,重要投资活动,贷款和还本付息,税利上交情况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其有效性;

(三)重要审计发现,包括须揭示的重要经营管理异常事项,存在问题及其性质,重要经营风险提示;

(四)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前1个工作日,审计组组长应将初步审计结果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汇报,如有重大审计发现,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小组应在现场审计结束时提出审计报告初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提出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组长签署征求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正式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被审计单位返回的意见,如有必要应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将修改定稿的审计报告报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应就重要事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计报告连同审核意见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向被审计企业或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

第五章 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标准是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并作出审计决定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已实施审计项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四)对重要经营管理异常事项的揭示,对重要经营风险的提醒;

(五)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问题的主要情节;

(三)问题性质及其定性依据;

(四)要求自行纠正和整改的事项及意见;

(五)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报告整改结果的要求。

审计处罚种类一般包括:要求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资产;要求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应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种类一般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或个人予以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触犯党纪和法律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附送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对有关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一般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15~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情况和对问题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司审计部门。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复议申请。

审计调查报告和专案报告一般不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及结论性意见仅向集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送人事部门参考。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安排后续审计,促使审计成果得到落实和有效运用。

第三十二条 后续审计。对审计报告涉及的重要问题可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可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终了后半年或一年以内进行。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的情况和效果,查看审计结论有无偏差,了解有无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或有无新的问题发生,及时掌握情况和研究问题。

第六章 质量控制标准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以及审计人员,应建立审计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责任制,采取严格的审计程序和适当的审计手段和方法,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审计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在审计各个阶段,都要采取有效方法严格检查和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管理和信息处理电子化工作,促进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部门整体工作质量控制负责,通过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价、奖惩等措施控制审计部门整体工作质量。

第三十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负责。在审计过程有责任仔细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对重要审计发现要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实行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对审计报告复核和研究,复核主要内容是:

(一)事实表述是否清楚;

(二)数据是否正确;

(三)审计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充分;

(四)问题定性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制度等是否正确;

(五)审计结论和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七)按照重要性原则,未列入审计报告的问题是否属于遗漏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 内部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内部管理标准是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审计工作,有效利用审计资源,正确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实现审计工作目标应遵循的规范。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提出年度审计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组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审计部门和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作为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内部激励制度,组织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奖惩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公司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负责选择和推荐由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并监督、控制其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定期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向主管领导呈报。主要报告期内完成的审计项目及取得的成果,工作措施和建议;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共性的、倾向性的、重要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重要经营管理异常事项、内部控制的改进、重要经营风险控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报送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半年或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抄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每年安排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审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注重更新知识。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审计人员适应工作的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系统的、完整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应按审计项目立卷。审计项目完成后,该项目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审计证据应按顺序整理、立卷归档,由专人定期或长期保管,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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