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毕夏 2017-11-03 17:18:56 此文已帮助过 495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首次接受委托时,所审计会计期间期初已存在的余额。它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的结果。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合理运用专业判断,以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范围。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但应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七条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应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
(一)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或漏报;
(二)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
(三)上期遵循了恰当的会计政策,并与本期一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上期选用的会计政策;
(二)上期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及在本期会计报表中被错报、漏报的风险;
(四)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十条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应当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其原因,并考虑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十一条 如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二)审阅上期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
(三)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进行证实;
(四)补充实施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论及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三条 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四条 如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上期会计报表如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或经其授权,将上述情况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会计师仍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约束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制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目标: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
2.促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促进组织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3.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
4.建立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体系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三)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约束力
(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
(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内部审计的具体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
四、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
(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都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一)内部审计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协会下设准则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准则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
(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1.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修订后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4.修改定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征询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六、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发布、修订与解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发布、修订与解释。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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