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毕夏 2017-11-03 17:21:28 此文已帮助过 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督导工作,保证内部审计的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督导,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明确督导的目的、范围及各级督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六条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七条 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一)督导人员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二)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少审计风险;

(三)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八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三章 审计督导的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第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督导人员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制工作底稿的质量。

第十三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您知道吗?

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影响;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律师咨询专业意见,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下一步,马上点击“找个律师”按钮,找当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确保您的权益及时得到有效保护,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麻烦,不要再犹豫了,我们建议您第一时间找律师解决。

找个律师

如何选择好律师?

智律大数据帮你精准匹配!
  • 找专业对口的,精准!

    根据案情涉及专业选择,系统帮你细分具体需求,快速找到专业律师。
  • 匹配度最高的,靠谱!

    同时检索全网律师条件,匹配度及理由一目了然,律师结果为您定制。
  • 看案例相关的,放心!

    查看匹配结果中办过自己相似案件最多的律师,他一定更有经验胜任。

Copyright©2024 智律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91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