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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试行)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1-17 17:13:59 此文已帮助过 421

第一条 本程序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府〔1992〕27号文)制定。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包括广州、深圳市属企业)以发起方式设立或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内部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公众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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