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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私下转让是否有效?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1-20 13:19:27 此文已帮助过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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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蔡某今年三月与彭某在蚌埠市**路**网吧,达成网吧转让协议,双方协议约定将其经营管理的**网吧依**万的价格转让给蔡某经营,转让内容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执照手续和网吧的相关财产;同时还约定协助将网吧的相关证件过户到蔡某名下”。转让协议签订后,蔡某将**万支付给彭某,当日将网吧交付给蔡某经营管理。尔后原告在办理相关证照时蔡某知无法过户,并且发现所交付的网吧相关证照所记载的户主不是彭某,而是某连锁网吧的一个分店。尔后房东得知网吧彭某以将**网吧转让给了蔡某,房东接着找我要房子,这时感觉上当,遂与彭某电话联系要求解决,彭某对此事却不予理会。蔡某无奈只得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开庭时蔡某代理律师认为:
  首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是国家行政法规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和使用的强制性规定,而蔡某与彭某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的内容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执照手续,并且配合办理过户”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该网吧转让协议时无效的。
  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效力性强制规范。管理性强制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管理性强制规范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否认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强制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效力性强制规范不仅在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且意在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综上,蔡某彭某间网吧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蔡某《原告》主张《网吧转让合同》无效,彭某《被告》转让款**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西区法院不予支持。
  本人不服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其他律师对此看法:
  此案的关键是私下转让网吧,导致网吧经营许可证实质性的转让的行为,是否是违法行政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我个人认为,应该是违反了行政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虽然该法条没有明确违法其导致合同无效,但是违法其,导致国家的网吧经营许可制度被侵犯,有损国家和社会利益,另外从行政法规的罚则来看,违法该条,最轻的处罚是许可证被吊销,可以看出处罚之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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