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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权调动公检法为强拆保驾护航

时事与法律 责任编辑:zhengxueyu 2019-04-09 12:46:40 此文已帮助过 934

当事人刘占军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在农村从事养殖业(养猪),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了猪舍、工房。2019年2月15日下午,武安市西寺庄乡政府在大门上贴了一张通知,说刘占军猪场所建房屋、猪舍是非法占地的违法建筑,限期三天自行拆除,否则,政府将调动公、检、法等部门强制拆除。

针对这种情况,刘占军首先想到的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了我们,委托我代理其维权。

那么,刘占军是否非法占用土地?刘占军猪场所建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乡政府是否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执法主体?政府能不能调动公检法实施强拆?

为尽快制止违法强拆,以最快速度向乡政府发出了律师函,就上述问题作出法律分析。认为政府无权调动公检法实施强拆。

律师函

河北省武安市西寺庄乡人民政府: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受刘占军委托,授权姜杰律师就刘占军在自己合法承包的土地上因搞养殖搭建的棚舍、工房,被你单位认定为“擅自违法占用土地搞建设”,责令刘占军3日自行拆除一事,郑重致函你单位。

2019年2月15日下午,你单位在刘占军养殖场大门口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刘占军“擅自违法占用土地搞建设”, 责令刘占军3日自行拆除,通知书还强调期满不拆除,“政府将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住建和乡政府等单位联合对你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你单位的通知书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刘占军在自己的承包的土地上搞养殖业合法。

(一)刘占军用于养殖的土地是其合法承包(或以承包地交换)使用的土地,不存在擅自占用土地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30年,任何组织不得以非法的形式剥夺或相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刘占军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所从事的养殖业属于农业范畴,是合法使用承包土地的行为。

(三)养殖(养猪场)需要搭建棚舍、工房,农业种植、养殖业所需棚舍、房屋不适用城乡规划法规定。

二、你单位上述行政行为违法!

(一)你单位无权行使土地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可见只有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行使土地管理职权,你单位作为乡镇一级政府无权行使土地管理职权!

刘占军合法使用承包土地从事养殖业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二)你单位无权行使规划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可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行使《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权。你单位作为乡镇一级政府无权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

刘占军合法使用承包土地从事养殖业无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

(三)你单位或各级政府无权组织、指挥公安机关从事拆迁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的职责并不包括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征地拆迁。

2.公安部更是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参与拆迁活动。

(四)你单位或各级政府无权组织、指挥人民法院参与拆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司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干涉、指挥、领导!因此,你单位或其他任何政府无权组织、指挥人民法院进行拆迁活动!

(五)你单位或各级政府无权组织、指挥人民检察院参与拆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司法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指挥、领导!因此,你单位或其他任何政府无权组织、指挥人民检察院进行拆迁活动!

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优于规划权。

农村集体承包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在被征用后成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才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规划管理。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政行为违法,政府调动公检法以拆除违章建筑之名实施违法强拆之实,更是无知,枉己正人,滑天下之大稽。

希望你单位接此函后,认真学习法律,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撤回《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否则,我们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函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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