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责任编辑:丽丽 2020-02-17 11:27:33 此文已帮助过 560人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1日,某县政府为了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安排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将一路口封堵。2020年2月2日,陈某乘车经过封路路段时,见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车脚踢封路执勤车辆,致车辆保险杠轻微损坏,卢某某、李某等人上前说明封路情况并予以制止,陈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殴打执勤人员,在此过程中,陈某将李某咬伤,将卢某某的执法仪摔至地上并踢伤其腹部。2月4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次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7日,陈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在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解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谓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前述工作人员实施殴打、捆绑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前述工作人员进行精神强制,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毁坏财物、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放弃职守。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希望或放任使之不能或不敢正常执行职务的结果发生。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陈某路过封路路段时,明知执勤人员为了落实疫情防治工作而正在履行职务,而故意采取脚踢、嘴咬等方法辱骂、殴打执勤人员,致执勤人员受伤,其行为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故被告人陈某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完全是咎由自取。 作者/刘会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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