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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关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解答

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责任编辑:丽丽 2020-02-17 17:09:04 此文已帮助过 814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新发现的新型病毒,目前,医学界正在努力研究阻止该病毒传播的方法,新冠疫情具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性。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全部免除责任和部分免除责任。全部免除责任又包括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和免除全部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部分免除责任又包括免除部分履行责任和免除部分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合同但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变更合同,延缓履行。

三、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讲,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按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即属于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即是违约。目前的新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也不例外,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即构成违约。

四、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可否主张免除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特别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遵循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新冠疫情原因致使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新冠疫情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五、发生在疫情期间不能履行的合同,是否均可以免除责任?

免除责任,不以是否发生在疫情期间为条件,疫情期间发生的不能履行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免责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免责条件的,就不能免除责任。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原因多种多样;疫情期间发生的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合同,原因也不尽相同。同是不能履行合同的结果,有的因疫情原因所致,有的非疫情原因所致,也不排除多种原因共同所致,多因一果。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免除责任的理解和适用,不能扩大。疫情期间,确因疫情及政府防控疫情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非因疫情及非政府防控疫情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便发生在疫情期间,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疫情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方可免责。

六、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免除责任的前提是合同责任已经确定,基于特定的考量而免除责任人相对应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细分为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同情形相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等。相对于某一具体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是部分免除、还是全部免除责任,需要根据不可抗力对该不能履行合同的影响来确定;如果是唯一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全部免除责任;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免除部分责任;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暂时无法履行,但可以迟延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现实的,仅就迟延履行部分的责任予以免除,并不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责任予以免责。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不可抗力与违约结果的原因关系、影响程度综合考量,并非因发生疫情一概免除全部责任,更不允许以发生疫情为由逃避合同责任。

七、迟延履行期间,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否免责?

疫情本身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当事人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疫情的发生,并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比如:在承包人依照约定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得以免责,并可要求工期顺延,无需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但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工期已经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又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承包人就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任,其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因就在于因不可抗力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是基于公平的原则,考量合同双方利益的均衡,共同承担损害后果。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迟延履行,就已经构成了违约;如果不存在迟延履行,也不至于在发生不可抗力期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果支持迟延履行期间免责,等于变相支持和鼓励合同当事人违约,违背合同履行的原则。

八、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或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能否免责?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内容,或将不可抗力情形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不影响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张免除责任。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此次新冠疫情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主张免除承担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不排除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内容,但约定不能违反法定,违反法定的约定无效。

九、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何处理才能减免责任?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确定不能履行合同时,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能放任不作为;对方接到通知后,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未及时通知、或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均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几点:

1.通过合适的方式,及时将疫情及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情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要承担过错责任。

3.及时评估合同履行的风险,积极与合同向对方沟通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把损失降到最低。

4.保存相关证据,提供不可抗力等相关证明。包括通知证明、防止损失扩大证明、所在地政府防控疫情政策文件、履行合同困难等相关材料证明。

十、发生疫情后,当事人可否主张解除合同吗?

是否解除合同,不以是否发生疫情为条件,要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决定,需要分析具体合同情况。

一方面,疫情期间如果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要求能履行而拒绝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如,今年的春节旅游合同、酒店承租合同,因疫情期间禁止聚会,此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再一方面,如果通过变更、延期可以履行的合同,也不能主张解除合同,提倡通过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

十一、因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能否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新冠疫情的发生,既影响了合同履行,也改变了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环境。有些合同,虽然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实现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十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并已积极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防止损失发生。其中,在合理期限内申请不可抗力证明的,通常需要提供一下证明材料:

1.由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当事人的要求,申请需由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当事人订有不可抗力条款的合同;

3.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机构、相应的国家职能部门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事件的新闻报道、图片资料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合同双方当事人、供货商在发生事件后的往来函电、信件等证明文件;

4.当事人因事件的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证明;

5.证明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的证明材料。

十三、疫情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鼓励合同交易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疫情期间,如果疫情并未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如果疫情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但只是影响部分合同的履行,或迟延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也不能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在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当然,通常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如果在疫情期间,双方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也属于双方约定解除的意思表示之一。合同解除与否,不以疫情期间为必要条件。

十四、疫情期间,承租人不付房租或拖延不付房租,出租人可否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其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占用租赁物而拖着不付房租或者干脆就不付房租,从合同应当遵守的角度,承租人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

疫情期间属于特殊时期,但不是承租人拖着不付房租或者干脆就不付房租的理由。疫情本身也不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事由,更不是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支付租金困难,或迟延履行,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缓缴、免交租金,但也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尊重契约的严肃性。即便因疫情原因致使租赁合同受到影响或不能履行,承租人也需要履行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并对疫情原因及影响程度进行认定。如果承租人不作为,单方任性拖着不付房租或者干脆就不付房租了,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十五、疫情期间,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能否减免租金,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综合考量疫情与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之间的实际情况而判断。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因客观上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承租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免除租金的。如果发生了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虽然不符合解除合同、免除租金的情形,但继续履行合同对承租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也可以结合疫情对租赁合同影响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与承租人协商适当减免部分租金。

故,我们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具有持续履行的特点。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客观上会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所带来的损害,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均无过错。如果由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疫情带来的全部损害后果,不符合公平的原则。疫情期间,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承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协商减免部分租金。

十六、疫情期间,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在什么情况下能得到支持?什么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

疫情期间,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是单方行为;能否实现减免租金,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非承租人单方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就一定同意并支持的。实务中,有的能通过双方协商,实现减免部分租金;有的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能否减免租金及减免多少,关键看减免租金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有无疫情对合同影响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通常可区分四种情况。

一是在有关政策的扶持范围内,可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少付租金。疫情期间,全国不少地方政府推出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特殊政策,明确减免租金。例如2020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而出台的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

二是不在政策扶持名录中的商户,如果认定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因疫情的原因受到很大影响,则可依据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租金的数额,即减免部分租金。

三是不在政策扶持名录中,也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但由于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适当减免租金。

四是疫情客观上对租赁合同没有影响,或有一定影响但不足以影响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或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是由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十七、疫情期间,没有实际入住或投入使用的租赁房屋,承租人可以不付房租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一旦成立生效,意味着出租人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是否实际入住或投入使用,是承租人自己决定和实施的行为,不影响出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

也就是说,是否实际入住或投入使用,不是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发生疫情和疫情期间也不是拒绝支付租金的充足理由。只有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疫情,并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按正常标准支付租金显示公平,才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减免租金。故,承租人不能以没有实际入住或投入使用为由,单方决定不支付租金。

十八、疫情期间,如何处理因疫情引起的经营性租赁合同纠纷

因新冠疫情引起的经营性租赁合同纠纷,不管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之情形,在处理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租赁合同纠纷时,我们认为:一是坚持自愿协商原则,不能单纯强调疫情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之情形,还应当清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是坚持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对因疫情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均无过错,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平,可以基于诚信和公平的原则,适当调整;第三,适当减免,视个案情况而定,不提倡全部免除。全部免除,亦等于将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害转移至出租人一方承担,亦不符公平的原则。第四,具体减免数额,可参照各地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类似裁判确定的分摊原则,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租金损失分摊比例,做到个案相对公平。

十九、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案例类型主要有哪些?

(1)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主要是买卖合同,表现为债务履行期限在新冠疫情期间,因债务人员工住院或被隔离、工厂转产等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或债务人本人住院、被隔离,无法如期履行合同。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服装的合同,卖方服装厂供应服装,交货日期为 4 月中旬。由于新冠疫情爆发,服装厂按照政府的要求转产防护服,致其履行不能,服装厂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系因不可抗力。

(2)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主要是租赁、承包酒店、旅店、商场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合同。承租人、承包人以新冠疫情期间客流量锐减为由要求出租人、发包人减免租金、承包金。例如,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房屋作酒店生意因新冠疫情,客流量锐减,故要求出租人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3)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提供劳务类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于债务人人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这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一旦债务人患有肺炎、或者因为被隔离、政府取缔大型演出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4)提供服务类合同。主要是指旅游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例如,旅行社组织春节假游,但因新冠疫情不得不取消。再如,因新冠疫情导致受托人迟延领取保管的财物等。

(5)不动产等大型工程建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这类合同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肺炎蔓延、传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动,或民工被隔离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及时竣工。

(6)其他债务合同纠纷。

如因为债务人患有肺炎或被隔离,致使其无法交电话费、手机费等形成的消费领域的纠纷。

二十、疫情期间的合同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在特定期间停止进行,是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障碍,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异常事件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新冠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但并非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纠纷,均应中止诉讼时效。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虽有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但该事由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或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但该事由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所以,疫情期间的合同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做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合同情况,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二十一、疫情期间已经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何处理?

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法院诉讼延期。就北京地区来讲,根据北京高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企业立案的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法院原则上亦同意延期开庭审理。

(2)仲裁案件延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分别发出通知,将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立案事宜要求尽量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

(3)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二十二、疫情发生后,当事人未及时通知对方,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发生新冠疫情后,负有法定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旨在通过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

不可抗力免责基础是公平原则,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既无迟延履行、又在疫情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让其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与公平原则相违背。不可抗力免责的旨意,在于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复,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如果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即存在过错,也违反了不可抗力的公平原则,应当承担过错责的任。

二十三、疫情发生后,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由谁承担责任?

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受到损失,也都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发生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放任不能履行合同损失的扩大,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止损;如果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在接到通知后,也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如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对此发生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即使没有接到违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二十四、疫情期间,购买了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如何处理?

疫情是面照妖镜,疫情期间不排除个别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牟取非法利益。这种不法行为在疫情期间危害更大,如果购买了假冒的伪劣防疫用品,我们认为:

一方面,要积极举报、配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对监督查处的情况,监督到位,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伤害;对该受到行政处罚的,监督是否受到了处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监督是否受到了刑事追究。不要息事宁人,抗击疫情人人有责。

另一方面,依法撤销合同,追偿损失。《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十五、疫情期间,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因不能发货,可否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销合同涉及到上下游合同连环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在疫情之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在疫情期间解除不再履行,要视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疫情系“不可抗力”,且符合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即便是因下游合同无法履行,也可以与上游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

但从鼓励合同履行的角度,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是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疫情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身无过错。在解除合同行动之前,有必要由相关法务人员或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避免草率行动而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六、疫情期间,合同履行期限能否顺延?

疫情发生后,为防控疫情,各地采取假期延长、开工时间延后,对各类合同的如期履行会产生不同程度地影响。合同履行期限能否顺顺延,并不因合同履行迟延而担责任。比如工期延期,货物交付延后等。

我们认为,根据各类合同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处置。如确因疫情原因,或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能延期。其他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也是如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和防控疫情需要的合同除外,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履行期限。

二十七、疫情中发生合同纠纷,如何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更有利于维护己方利益?

新冠疫情属于突发的异常事件,不可避免地会对各类合同履行发生影响,发生合同纠纷也在所难免。发生合同纠纷后,如何选择适应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更有利于维护自己一方的权益,既是个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判断的问题,也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从维护自己权益的角度,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但,是否被采纳,既要看法律事实,也要看法律依据,要合理且合法。我们认为,选择最大利益化且能实现的最佳方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把握好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和适用要求。

简言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显示公平,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则需要由法院加以判断。

作者/张印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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