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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
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
法定代表人:管永杰,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尹首东,该监狱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虎,吉林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赵某某。
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会展大街1666号。
法定代表人:冯刚,该局局长。
申诉人吉林省四平监狱(以下简称四平监狱)因赵某某申请该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2月26日,赵某某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2月1日,四平监狱作出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驳回赵某某的赔偿请求。2015年3月23日,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四平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驳回赵某某的赔偿请求。赵某某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赵某某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查明:赵某某曾做厨师工作,其于2001年9月不慎从二楼坠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此后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2008年6月5日,赵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行为,6月7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9月8日,赵某某被逮捕,因其胸腰段骨折术后、截瘫、尿路感染等疾病,被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赵某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长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赵某某被羁押治疗期间,于2008年9月10日经HIV抗体筛查报告为阴性。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于2009年1月15日入四平监狱服刑。2009年6月17日至同年10月13日,赵某某因截瘫、膀胱结石、胆囊结石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膀胱造瘘术等治疗,此间于2009年6月18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0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27日,赵某某因截瘫、双足感染(左足皮肤破溃,深达骨面;右足皮肤破溃,贯穿足底,有大量脓血流出)、尿路感染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0年6月30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1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23日,赵某某因吞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1年6月1日经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于2011年6月10日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为阳性。2011年6月,赵某某经检测CD4值为525,2014年至2018年间赵某某共六次检测CD4值分别为:590、498、592、499、508、481。
另查明:赵某某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多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此间,在赵某某监管病房(多为单独房间,有专门护理人员)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在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赵某某房间与赵某某聊天、下棋及抱赵某某如厕情况。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伟病例体现其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监狱医院未投入使用监控设备。另据赵某某相关病例体现,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
赵某某在2012年至2014年间,曾以本案事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经2013年、2014年及2018年三次裁定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赵某某在羁押及服刑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据四平监狱提交的证据体现,已有25万余元,均为监狱方承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某某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赵某某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本案可以排除赵某某在入狱前已感染××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四平监狱关于不能排除赵某某在入监前即感染××病毒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本案赵某某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根据目前证据证实,赵某某与赵某伟在四平监狱接受监管治疗期间存在接触情况。证据显示在服刑期间赵某某有过双足感染溃烂及脓血流出情况,赵某伟有过皮疹情况,且赵某伟有抱赵某某如厕情况。据世界卫生组织对××病毒传播途径的解答,××病毒可以通过性行为、血液、共用锐器、妊娠分娩及哺乳方式传播。本案相关证据虽然不能确定赵某某感染HIV病毒的具体途径,但赵某某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确与HIV病毒源有接触且具备HIV病毒感染条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认证规则,应认定赵某某HIV病毒感染于四平监狱监舍。本案赵某某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的主张成立。
(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相关证据表明,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他房间与其他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某某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在赵某伟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某某形成接触,并造成赵某某被感染××病毒的损害结果。《××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传播。《吉林省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全省监狱内的HIV感染罪犯和AIDS(××发病期)病犯,集中在省局中心医院(新康监狱)××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在局中心医院实现收治能力前,在本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本案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对赵某某感染××病毒存在监管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四平监狱应根据其过错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赵某某关于四平监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但其感染××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他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而赵某某亦未拒绝与进入其病房者接触,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
(四)四平监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现赵某某共提出6项赔偿请求: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其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对护理费的赔偿请求。截至目前对赵某某的护理及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现赵某某实际并不存在此损失,故对此项请求不应支持。2.对释放后继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的赔偿请求。赵某某目前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其实际释放时间及释放后的相关医疗费和营养费情况尚不能确定,故现对其此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3.对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的赔偿请求。现赵某某在监狱期间所发生疾病的相关医疗等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以后是否会发生其他疾病、疾病是否会发生在四平监狱监管期间均不确定,故对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4.对赵某某及受其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赔偿请求。因其自身生活费赔偿请求并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另因赵某某自2001年截瘫及入狱服刑,其实际并未且亦无法承担扶养义务,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其自身情况属于减免承担扶养责任的情形,其要求赔偿受其扶养人的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5.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请求。因目前对××潜伏期情形未纳入评残范围,而××潜伏期及发病期的状况亦较为复杂,故本案亦不能参照某一伤残等级予以赔偿。关于赵某某提出曾有案例××患者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情况,因该案例当事人已至AIDS期(××患者),与本案情形不同,对本案不具有参照性。关于赵某某提出存在××劳动能力鉴定判定标准的情况,系人社部曾于2016年9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至今未正式施行。另因该标准拟规定CD4值小于或等于200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CD4值小于或等于400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本案赵某某近年来的CD4值均在500左右,亦不应参照该标准给予伤残赔偿,故对赵某某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6.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本案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某某感染××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赵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赵某某该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参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综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某某的部分主张成立,应予支持。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该院赔偿委员会(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四平监狱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二、由四平监狱向赵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四平监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是:撤销原决定,驳回赵某某的国家赔偿请求。主要申诉理由: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1.原决定认为赵某某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认定事实错误。目前有关××窗口期理论已不是唯一标准。自身免疫力严重低下的个体在感染××病毒后,或者如果××病毒感染者自身携带的××病毒仅是藏匿在人体的肠淋巴结内,对其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此二者是假阴性。因此,不能排除赵某某入狱前是一个免疫能力严重低下的××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2.原决定适用法律规则错误。申诉人已经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四平监狱监管制度健全,依据监狱管理制度对服刑人员赵某某及赵某伟进行监管,在有人监管情况下允许该二人下棋或其他正常接触属于人性化管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导致××病毒在赵某伟与赵某某之间传播。赵某某智力健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张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应依法向赔偿委员会提交证据,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病毒。赵某某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的生活、医疗环境不具备××病毒传播三种途径形成条件。原决定认定“赵某某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主张成立”错误,应依法纠正。3.原决定没有查清四平监狱存在哪些监管过错,具体到哪一项过错与赵某某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赵某某是否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问题。四平监狱申诉认为不能排除赵某某入监前是一个免疫力严重低下的××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同时提交了一些新闻报道线索予以佐证。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某某自2008年9月8日被羁押以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先后多次对赵某某进行了HIV抗体筛查和检测,其中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进行的前三次筛查、检测结果HIV抗体均为阴性,直至2011年5月31日至6月23日赵某某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期间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后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6月10日确认HIV抗体检测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认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当前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原决定认定赵某某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并无不当。四平监狱主张的免疫力严重低下的个体感染××病毒在“窗口期”之后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情况,属于目前医学界发现的个别病例,四平监狱并未举证证明赵某某在前三次HIV抗体筛查、检测期间处于免疫力严重低下状态,更无证据证明赵某某入监前即已感染××病毒或已经是××病毒携带者,故对四平监狱该项主张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采信。
关于四平监狱对赵某某感染××病毒是否有过错问题。四平监狱主张,××病毒传播仅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下不会感染,赵某某应举证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了××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赵某某同期服刑并与其有过接触的服刑人员中有已经确定的××病毒携带者,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赵某某已经举证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无法证明赵某某是在入监前就感染了××病毒。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曾出入赵某某的房间并与赵某某之间存在接触,四平监狱未加以严管及有效制止,说明该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赵某某虽然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四平监狱同样不能举证证明赵某某感染××病毒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即不能排除其与赵某某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四平监狱与赵某某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且赵某某系高位截瘫服刑人员,活动受限,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监管治疗等因素,四平监狱应当对其与赵某某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原决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四平监狱怠于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四平监狱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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