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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这些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律镜档案 责任编辑:丽丽 2020-02-25 11:15:58 此文已帮助过 59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为行为人不佩戴口罩或者其他不配合执法而与公务人员发生冲突的行为,最后被法院判决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此,蔡慧明律师团队将对在疫情期间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作一个详尽的解读:

一、 疫情防控期间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典型案例:

1、工人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殴打民警。后行为人因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山东第一例——邓某某涉疫情妨害公务罪)

2、小区住户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未经设置的防疫通道通行、未经测温登记等,直接翻越防疫隔离带进出小区,执勤民警发现后立即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并宣传疫情期间防控政策,但行为人仍未理会,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后行为人因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贵州第一例——张某某涉疫情妨害公务罪)

3、行为人在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旁边的小区设置疫情防控卡点,因行为人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求其挪车其拒不配合,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行为人抓获并立案。后行为人因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

4、行为人疫情期间在某地下室参与聚众赌博,派出所接报后出警执法,行为人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扯、踢打,并将执法民警颈部和面部抓伤,导致现场混乱,持续时间长达半个小时,严重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行为人因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临汾左某某成为山西宣判的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

5、村民因疫情检查站防疫工作人员阻止其无故出村,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对防疫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村民进行传唤。后行为人因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富锦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6、湖州市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时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派出所社区民警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居家隔离人员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民警,抓伤民警脸部、颈部。当日,居家隔离人员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后行为人因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浙江省宣判的首例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的案件)

7、海宁市某小区有棋牌室不执行关于全市棋牌室暂停营业的决定,在当天下午已上门告知劝阻的情况下仍继续经营,派出所民警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该棋牌室内有三桌人员在进行棋牌活动,遂要求该棋牌室立即停止经营,并劝散棋牌室内相关人员。其间,棋牌室经营者范儿子与民警发生口角,后被旁人劝开。当民警走到棋牌室门口时,棋牌室经营者的妻子冲出并用拳头击打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后行为人因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海宁市检察院依法从快起诉一起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公务案)

二、所谓不知者无畏,要了解上述行为为何达到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严重程度,就要知道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则妨碍公务罪的法律规定为: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根据两高两部《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妨碍公务罪的认定

1、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2、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单纯指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还包括对“公务人员”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杀害、伤害、毁损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公务人员”无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害程度不是认定妨害公务罪的要件前提。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受到轻微以上伤害,但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足以达到妨害公务的后果,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4、该意见对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做了扩大解释: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4)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4、5、6点为疫情防控期间新增)

四、根据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

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

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当前,全国上下正处于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此危机时刻,由于一些人认识的不足或者情绪的冲动,做出一些过激且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自己因为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失去了自由,还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这个特殊时期,希望大家能遵守相关规定引以为戒,不要一时冲动酿成大错、后悔终身,共同打好疫情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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