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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贝:律师会见的相关技巧

求新律师 责任编辑:丽丽 2020-03-13 15:29:10 此文已帮助过 668

刑事会见贯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更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会见的有效与否,关系律师对案件能否作出恰当客观的辩护思路,更关系到是否能最大化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借此学习分享的良机,和大家汇报下在当事人处于羁押状态时进行刑事会见的一些心得体会。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刑事会见包括会见形式、会见风险和会见重要性三个方面:

一、会见形式

会见形式包括会见前的准备和会见过程中的工作。

(一)会见准备

1、准备好会见的有关材料

(1)涉及两类特殊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涉黑案件,需要提前向司法局和律所报备,以防万一,同时也建议和办案机关提前沟通。

(3)除上述刑事案件外,原则上准备“三证”(刑事辩护委托书、律所会见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即可。但也不排除有些看守所还要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亲属身份证明文件。所以,如果去外地看守所,可以提前准备好上述材料。另外,会见笔录纸、会见模板纸、笔水充足的黑色碳素笔、红色印台也是会见必需品。

2、了解会见地点、办案机关和人员

了解涉案负责侦查的侦查机关、侦办人员以及侦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并确定看守所的具体位置;如果是外地办案,还需规划好出行路线、搭车路线、住宿酒店等实际出行安排,需要提前准备,避免出现任何纰漏,以便确保会见能按约定计划顺利进行。

3、人文关怀

了解当事人家属是否需要寄钱给当事人做生活费,是否需要邮寄衣物等生活细节,以及当事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问题。

(二)会见过程中的工作

1、建立信任,落实委托关系

信任是会见顺利进行的根基,良好的信任关系,能让当事人和律师的沟通更顺畅,可以让律师更真实、更客观地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案件情况,之后让当事人在刑事辩护委托书上落实自己的签名。

2、凸显律师专业化水平,让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

(1)告知当事人定罪量刑等法律规定

尽可能与当事人家属了解涉案情况,提前了解当事人涉案罪名、被刑事拘留的时间、被刑事拘留的地点、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等等涉案情况,提前做出初步的分析、判断,并就了解到的情况提前功课涉案罪名、司法解释、量刑、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法律规定。之后,在会见当事人时,向当事人释明上述规定,可以让当事人心中有数,也可以让当事人认可律师的专业化水平。

(2)告知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流程和期限

简明扼要的向当事人讲解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流程和期限。

逮捕前侦查阶段:一般最长37天(例外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逮捕后侦查阶段:最短2个月,最长7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最短1个月,最长6.5个月;

一审阶段:简易程序最短20天,普通程序最短2个月,最长13个月;

上诉期限:10天;

二审阶段:最短2个月,最长4个月;

综上,在不包含不计入审限(例如,司法鉴定等)及最高检或最高法特批延长的期限的情况下,最短7个月零7天,最长32个月。主要目的是让当事人有一个基本的审限概念,并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

(3)告知当事人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举例向当事人说明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和签名确认笔录的过程中,逐字逐句阅读自己的回答,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名,如果有与自己表述意思或字句不一致的,要求修改。在辨认证据材料的过程和签署有关证据材料的过程中,需要有和办案机关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等。

3、沟通涉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在案证据进行法律分析与判断

(1)深入了解涉案情况。

(2)形成辩护思路: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或罪轻辩护。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涉案情况,可以形成初步的辩护意见,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确定辩护思路。

(3)庭前辅导: 

在开庭之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会见,告知庭审程序和基本注意事项、沟通辩护观点。此处所说的辅导,不是对当事人如何回答庭审问题的内容辅导,而是要告知当事人庭审的基本程序,对各个环节当事人应以何种形式回答问题做一个恰当的引导,以保证其能够和庭审在同一频道、跟上庭审节奏。当然,每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结合辩护思路,重点强调一些程序。

4、制作会见笔录。

会见前,可以要结合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事先列好会见提纲。对此,律所已经制作好详细的模板供使用。有笔录的好处在于:既可以证明律师和当事人进行过沟通,也可以对会见时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固定,已备不时之需。会见笔录需要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其确认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按手印。

二、会见风险

刑事辩护由于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律师需要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展开博弈,这样往往会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轻则会被律师协会处分,重则被司法部门吊销执照,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规范代理,保护自己是首要任务。具体来看有以下需要注意的风险:

1、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将案卷材料及通过各种方式获知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告知或交由被告人或其亲友复制、传阅,以免涉嫌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

另外,不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泄露给被告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导致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出现,这将导致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因为,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3、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达的内容,不宜涉及案情,只局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为此应当坚持自己的原则。并时刻保持清醒。同时,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在其他授权委托书、合同上签字提供帮助(很有可能与涉案财物、证据有关而触犯法律风险);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但是,律师自身也要随时警惕。

司法案例中,对一起涉嫌容留卖淫案的当事人,律师帮当事人向家属转达了支付宝密码,家属从当事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将钱款全部转移,并删除了一系列转账记录。这种情况,律师就可能涉嫌妨碍侦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从而被科以处罚。

4、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如果当事人通过与律师会见过程中得知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同时,若律师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则会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

5、不能有妨碍看守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提供通讯工具等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也不能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这不仅违反看守所的相关规定,而且,若当事人通过上述行为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关于会见时能否携带电脑的问题。依据2019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第二条规定,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但是从实践来看,如果真的要携带电脑,最好同时携带本通知的彩印件,先和看守所民警就携带电脑的事项进行沟通,如果明确不允许携带电脑会见,那就根据看守所规定进行。

6、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也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造成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嫌疑。毕竟,《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律师伪证罪”是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7、要有可能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是否存在监听,律师是没法知道的。这种情况下,最好首先告知当事人,无法把握是否被监听,让当事人心中有数。

8、不能以任何方式教嫌疑人如何供述

李庄案大家也都清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李庄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嫌疑被定罪处刑。所以,律师在和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不仅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作伪证,更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我们可以向当事人讲清楚其涉及罪名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让他自己进行供述,方式随意。

9、禁止疏通关系和承诺案件结果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疏通关系和承诺结果都可能让律师陷入行贿罪、诈骗罪等风险中,这必然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10、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通过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结合律师的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在得出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当事人一般会要求律师对案件之后的处理进行预测。但是预测的情况需要慎重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我们可以在与当事人沟通后,结合全面阅卷的情况,向当事人告知可能出现的最好和最坏结果,让当事人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

11、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这个话题可能会损害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也可能会造成之后公安机关突破当事人供述或检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根据,必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可以询问当事人,你对指控你涉嫌的犯罪或认定你涉嫌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是否认可?如果不认可,你的理由、根据是什么?

12、会见完毕,要等羁押机关将当事人带离会见室时,才可离开,最好是不让当事人出现没人看着的“真空期”的情况,实务中出现过律师出会见室办理交接手续,犯罪嫌疑人没人看管,企图撞破铁栏杆逃跑的例子。

三、重视会见,会见是律师辩护的工作重心

在没有会见被告人之前,律师对案件的掌握几乎是零,或者说律师只掌握了控方精心准备的证据,反而会使自己陷入控方的逻辑思维,极大可能会影响拟定正确的辩护思路。

因为当事人最清楚案件的过程,根据他的陈述,结合我们的法律思维和分析(比如,从程序方面来看,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者程序瑕疵?从实体方面来看,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是否认可?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成立?)就可以迅速找到无罪、罪轻的逆向思维。之后再结合阅卷进一步梳理,即能帮我们提供收集辩护证据的方向,还会帮助我们形成恰当客观的辩护思路。

综上所述,刑事会见需要的不仅仅是人文关怀的唠家常,更重要的是作为我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技术手段。做好做精刑事会见,对律师而言就是一次成功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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