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琴琴 2017-10-07 11:43:22 此文已帮助过 2398人
生活中经常会有搭顺风车的情况,那要是打顺风车出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交通事故怎么赔偿?接下来由智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的责任性质应为一般侵权责任。主要原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并无特别规定,理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同时,为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实惠等行为,因此即使驾驶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另外,由于免费搭乘涉及法定的免票情形,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等情形,此类情形应为以营利为目的,造成乘客损害,无适当减轻的理由。即: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害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其中搭乘人的过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受害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驾驶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风险,草率搭乘车辆的等情形。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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