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站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二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21.11-21.51)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责任编辑:丽丽 2017-09-15 14:40:03 此文已帮助过 291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21.11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申请、颁发和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21.13条型号合格证申请人的资格

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人具备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资格。

 

21.15条型号合格证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三面图和现有的基本数据;

(二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工作特性曲线和使用限制说明;

(三申请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说明;

(四对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

(五相应的合格审定的取证计划。

 

21.16条专用条件

(一对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者足够的安全要求,由民航局制定并颁发专用条件,必要时应当在颁发前征求公众意见:

1.民用航空产品具有新颖或者独特的设计特点;

2.民用航空产品的预期用途是非常规的; 

3.从使用中的类似民用航空产品或者具有类似设计特点的民用航空产品得到的经验表明,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

(二专用条件应当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21.17条适用规章的确定

申请型号合格审定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

(一除非《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的第23.2条、《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的第25.2条、《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的第27.2条、《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的第29.2条、《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和《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另有规定,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表明其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符合下述规定:

1.型号合格证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以下情况除外:

1)民航局另有特别规定;

2)选择或者根据本条被要求符合申请之日以后的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2.民航局制定的专用条件。 

(二)特殊类别航空器指局方指定的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某些种类航空器,如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对于特殊类别航空器,包括安装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其型号设计应当符合《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中适用的要求或者民航局确认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

(三)运输类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其他类别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及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如果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或者已经明确不可能取得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可以采用下述方法之一:

1.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新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书; 

2.申请延长原申请书的有效期。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使其设计符合某一日期有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该日期由申请人自己确定,但不得早于申请书延长期到期前本条所规定的有效期的时间。

(五如果申请人欲使其民用航空产品符合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书之后生效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修订版本,则也应当符合局方确认与该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直接有关的修订版本。

(六对于初级类航空器,以及装在其上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其型号设计应当符合《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中适用的要求,或者局方确认适用于该具体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并且符合《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中适用于初级类航空器的噪声标准。

 

21.19条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民用航空产品的更改

如果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动力、推力或者重量的更改为实质性更改,以致需要对该民用航空产品与适用规章的符合性进行实质的全面审查,应当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

 

21.20条适用要求的符合性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证明对适用规章的符合性:

(一表明对所有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并且向局方提供表明符合性的方法;

(二提供一份声明,证明申请人已经符合适用要求。


21.21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

已经建立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取得航空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载人自由气球或者特殊类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

(一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证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民航局规定的专用条件。局方确认符合以下条件:

1.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2.对于航空器,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没有不安全特征或者特性。 

(二军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已经提供鉴定验收资料和实际使用记录,证实该产品实质上具有与适航规章要求相同的适航性水平。对于利用军方使用经验证明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或者规定相应的使用限制保证飞行安全的,局方可以同意该产品不必符合会使申请人负担过重的某些适用条款。

 

21.24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初级类航空器 

已经建立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初级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

(一该航空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无动力驱动的航空器;或者由一台自然吸气式发动机驱动、按第23.49条定义的VS0失速速度不大于113公里/小时(61节)的飞机;或者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主旋翼桨盘载荷限制值为29.3公斤/平方米(6/平方英尺)的旋翼航空器;

2.最大重量不大于1225公斤(2700磅);或者对于水上飞机,不大于1530.9公斤(3375磅);

3.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不超过4人; 

4.客舱不增压。

(二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可表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环境保护要求和民航局制定的专用条件。局方确认符合以下条件:

1.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2.没有不安全的特征或者特性。

 

21.25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

(一已经建立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限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

1.申请人表明该航空器满足某个航空器类别的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局方确定对该航空器将被用于的专门作业不适用的那些要求除外; 

2.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3.申请人表明该航空器在为其预期使用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运行时没有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二本条中的“专门作业”指: 

1.农业(喷洒药剂和播种等); 

2.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3.航测(摄影、测绘、石油及矿藏勘探等);

4.巡查(管道、电力线和水渠的巡查等);

5.天气控制(人工降雨等);

6.空中广告;

7.局方规定的任何其他用途。


21.26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轻型运动类航空器

已经建立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

(一该航空器是符合下述轻型运动航空器定义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自转旋翼机或者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1.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下列条件之一:

1)600公斤(1320磅)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600公斤(1320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3)650公斤(1430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3.对于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4.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S1)不超过45节校正空速。

5.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6.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7.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8.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9.如果是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0.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11.除了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机外,为固定起落架。

12.对于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或者浮筒。

13.对于滑翔机,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二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可表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局方接受的标准。

(三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局方接受的标准,或者任何未符合局方接受的标准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四没有不安全的特征或者特性。

 

21.29条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应当取得局方颁发的型号认可证。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型号认可证,取得型号认可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受理型号认可证申请之前,局方应当确认中国与该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者技术性协议。

(二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述资料:

1.按照局方规定格式填写的型号认可证申请书;

2.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以及生产许可说明;

3.型号设计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修正案、专用条件及豁免条款的批准书;

4.本规定第21.21条第(一)款所列举的证明性资料的适用部分;

5.符合局方确定的审定基础的声明书;

6.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运输类航空器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其他类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局方审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并且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后,确认该民用航空产品满足下述要求,应当颁发型号认可证: 

1.21.17条所确定的有关适航要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国的有关适航要求和为使安全水平等效于第21.17条的规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2.21.17条所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国的环境保护要求和为使噪音和燃油排放物水平不超过第21.17条的规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五有关适航规章、噪声规定所要求的手册、标牌、目录清单和仪表标记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书写,下列各项应当至少有中文表述:

1.机上所有对旅客进行的提示、警告和通知的文字标记和标牌;

2.机上所有向旅客或者机外营救人员指示应急出口和门的位置以及开启方法的文字标记和标牌;

3.旅客可能使用的机上所有应急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

 

21.31条型号设计 

型号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定义民用航空产品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

(二确定民用航空产品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三《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第21.17条第(二)款中定义的特殊类别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四通过对比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和适用的环境保护特性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1.33条检查和试验

(一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为确定对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要求的符合性所必需的检查及飞行试验和地面试验,而且:

1.除非局方同意,民用航空产品或者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试验之前,应当表明符合本条第(二)款第234项的要求;

2.除非局方同意,民用航空产品或者其零部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234项后到提交局方进行试验的期间内,不得作任何更改。

(二申请人应当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定:

1.符合有关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2.材料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型号设计的技术规范;

3.零部件符合型号设计的图纸;

4.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型号设计的规定。


21.35条飞行试验

(一申请人应当进行本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各种飞行试验,试验前申请人应当向局方表明:

1.符合适航规章中有关的结构要求;

2.完成了必要的地面检查和试验; 

3.航空器符合型号设计;

4.申请人进行了必要的飞行试验,并提交了试验报告。 

(二在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后,申请人应当进行局方规定的各项飞行试验,以便确定: 

1.是否符合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2.对于按适航规章进行合格审定的航空器,是否能合理地确保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和设备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

(三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利用曾经用于证明符合下列要求的航空器进行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述的试验:

1.符合第(二)款第1项;

2.对于旋翼航空器,符合《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的第27.923条或者《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的第29.923条中适用的旋翼传动的耐久性试验。 

(四除滑翔机或者载人气球外,申请人应当证明每次飞行试验时均采取了足够措施,以便试飞组成员能应急离机和使用降落伞。

(五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人应当中断按本条进行的飞行试验,直到他证明已采取了纠正措施:

1.试飞员不能或者不愿进行任何一项规定的飞行试验; 

2.发现存在可能使以后的试验数据失去意义或者使继续试验带有不必要的危险性的问题。 

(六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述的飞行试验应当包括:

1.装有未曾在已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上使用过的某型涡轮发动机的航空器,应当以符合其型号合格证的该型全套发动机为动力至少飞行300小时;

2.对于所有其他航空器,至少飞行150小时。

 

21.37条试飞驾驶员

申请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一名持有相应类别驾驶执照的驾驶员进行本规定所要求的飞行试验。

 

21.39条试飞仪器校准和修正报告

(一申请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报告,说明试验所用仪器的校准以及试验结果修正到标准大气条件下的有关计算和试验。

(二局方可以进行必要的飞行试验,以校验按本条第(一)款所提交报告的精确性。

 

21.41条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一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内容应当包括型号设计、使用限制、数据单、局方审查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限制。

(二型号认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适用内容。

 

21.44条持证人的责任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述所有要求:

(一持续保持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承担第21.5条、第21.6条、第21.8条、第21.50条、第21.99条和第十五章的规定责任;

(二按照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的要求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21.45条持证人的权利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的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于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第七章有关规定时,可以获得适航证;

(二对于发动机或者螺旋桨,可以安装在经审定的航空器上;

(三对于所有产品,符合本规定第六章规定时,可以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可以获得该产品的更换用零部件的适航批准标签。

 

21.47条转让性

(一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其设计资料根据权益转让协议供他人使用。证件持有人应当在权益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和终止后30天内书面通知局方。通知书应当写明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的姓名、地址、权限范围和生效日期。

 

(二型号认可证不得转让。

 

21.50条持续适航文件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向用户交付取得适航证的第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同时提供至少一套适航规章要求制订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并应当使得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可被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其他人员或者单位获得。该持续适航文件应当按照《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的第23.1529条,《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的第25.1529条、第25.1729条,《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的第27.1529条,《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的第29.1529条,《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的第31.82条,《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的第33.4条,《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的第35.4条或者《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编写。对于特殊类别航空器,应当按照第21.17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适航要求编写。此外,这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订应当可被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任何人员或者单位获得。

 

21.51条有效期和证件检查

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长期有效。局方确认必要时,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应证件供检查。

您知道吗?

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影响;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律师咨询专业意见,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下一步,马上点击“找个律师”按钮,找当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确保您的权益及时得到有效保护,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麻烦,不要再犹豫了,我们建议您第一时间找律师解决。

找个律师

如何选择好律师?

智律大数据帮你精准匹配!
  • 找专业对口的,精准!

    根据案情涉及专业选择,系统帮你细分具体需求,快速找到专业律师。
  • 匹配度最高的,靠谱!

    同时检索全网律师条件,匹配度及理由一目了然,律师结果为您定制。
  • 看案例相关的,放心!

    查看匹配结果中办过自己相似案件最多的律师,他一定更有经验胜任。

Copyright©2025 智律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291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