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责任编辑:丽丽 2017-09-15 16:29:01 此文已帮助过 302人
第21.421条民用航空产品的标牌或者标记
(一)根据第五章或者第六章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上应当设置防火和不易损坏的清晰的标牌或者标记,其内容应当包括型号合格证编号或者生产许可证编号、制造人名称或者姓名、制造序列号、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制造日期。
(二)航空器上的标牌应当固定在主舱门或者后舱门入口附近或者机尾附近的机身处明显位置;为进行合格审定而生产的原型航空器,在取得局方颁发的特许飞行证和临时登记证之前,应当在航空器上安装标牌,其内容应当包括制造人名称或者姓名、制造序列号、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制造日期。
(三)航空发动机上的标牌应当固定在易于接近并在正常维护中不可能磨损或者丢失的位置。
(四)螺旋桨的桨叶和桨毂上的标记应当固定在非关键表面上。
(五)非常规航空器上的标牌或者标记应当固定在便于检查的适当位置。
第21.423条PMA件、CTSO件和关键件的标牌或者标记
(一)应当为PMA件设置永久性的和清晰可辨的的标牌或者标记,标牌或者标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人的名称、商标或者代号;
2.PMA件的件号;
3.“CPMA”的字样。
(二)应当为CTSO件设置永久性的和清晰可辨的的标牌或者标记,标牌或者标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
2.CTSO件的名称、型号、件号或者型别代号;
3.CTSO件的序列号或者制造日期;
4.对应的CTSO标准的编号。
(三)在制造人的维修手册或者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部分中规定有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者相关工作程序的关键件,除了应当按照本条为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之外,还应当将序列号永久性地和清晰可辨地标记在零部件上。
(四)该零部件太小或者在该零部件上无法标记的,应当在该零部件随附的适航批准标签上标记不能在该零部件上标记的内容。
第21.425条要求
(一)除非局方认定为必要的情形外,不得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螺旋桨叶片或者轮毂上拆除、更改、损坏或者放置第21.421条规定的标牌或者标记,或者在辅助动力装置上拆除、更改或者放置第21.423条要求的标牌或者标记。
(二)局方认定为必要时,进行维修工作可以在维修过程中拆除或者安装第21.421条规定的标牌或者标记、或者第21.423条规定的辅助动力装置的标牌或者标记。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拆除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螺旋桨叶片或者轮毂上的标牌只能安装回原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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