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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责任编辑:丽丽 2017-09-24 21:23:33 此文已帮助过 311

 第一条 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债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第三条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

 

第四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第五条 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5),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2亿元)

 

第六条 按照国债发行计划经过续发之后并在做市的国债,列为随卖操作券种。如有多只国债符合国债做市支持条件时,每次按照参与机构申报家数由多到少、申报总额由大到小、申报券种前一个月做市成交量由大到小、申报券种剩余期限由长到短顺序,选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方向、券种。

 

第七条 做市支持国债选定后,如单只国债申报随买需求总额小于20亿元时,申报总额为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买额;如单只国债申报随买需求总额大于或等于20亿元时,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买额为20亿元。单只国债随买操作总额累计不超过该只国债余额的10%(10%)

如单只国债申报随卖需求总额小于30亿元时,申报总额为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卖额;当单只国债申报随卖需求总额大于或等于30亿元时,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卖额为30亿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考虑中央库款、国债发行兑付、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在单只国债当次最大随买额、最大随卖额以内,决定单只国债当次操作方向、券种、规模。

 

第八条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协商一致后,财政部制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知,并于操作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九条 操作日上午1105-1135,申报需求意向的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参与随买、随卖操作。未申报需求意向的机构不得参与操作。

 

第十条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采用单一价格方式定价,标的为价格。随买操作时,最高中标价格为国债随买价格。随卖操作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国债随卖价格。

 

第十一条 参与机构应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投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价格区间为操作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近剩余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3%(四舍五入计算到0.01%)所对应的净价(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区间。其中国债收益率曲线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编制,并在财政部网站公布的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

 

第十二条 如做市支持国债剩余期限在1年以下(1),参与机构竞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剩余期限在1年至3(3),标位变动幅度为0.03;剩余期限在3年至5(5),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剩余期限在5年至7(7),标位变动幅度为0.06;剩余期限在7年至10(10)标位变动幅度为0.08元。

 

第十三条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时,参与机构在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额为1000万元,最高投标额为单只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额的10%。参与机构投标量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无最高投标额限定。

 

第十四条 随买(或随卖)操作时,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或从高到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单只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如最高(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单只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额,以参与机构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1000万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十五条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发布操作结果公告。同业拆借中心及时将国债做市支持数据发给国债登记公司,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操作结果,通过中国货币网发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结果信息。

 

第十六条 随买操作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结算价格为全价。操作日下午200前,中标的参与机构将国债交付至财政部设在国债登记公司的国债做市支持债券账户,财政部不迟于操作日后第4个工作日将随买国债资金交付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不迟于操作日后第5个工作日将随买国债资金交付中标的参与机构。 

随卖操作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结算价格为全价。操作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随卖操作缴款截止日,参与机构于缴款截止日前缴纳购买国债资金,财政部收到随卖国债资金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第十七条 不迟于操作日后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对买入的国债债权予以注销,不迟于操作日后第3个工作日,随卖国债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应当与财政部签署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时间、单只国债最大操作额等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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