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晶晶 2017-12-11 13:53:39 此文已帮助过 353人
第一条 为加强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根据《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水建管〔2015〕14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量监督巡查针对在建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开展。主要对象是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坚持“检查、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巡查工作不替代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第四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复的设计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等。
第五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主要对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质量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巡查或稽察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服务情况,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参加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等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组建的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现场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平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监理资料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完整等。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管理机构的组建和人员到位情况,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的检测情况,施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及时、规范,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
第十条 对金属结构及设备制造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厂检验和进场检验、验收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安全监测、检测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与工程质量相关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监测、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符合性情况等。
第十二条 对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巡查,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了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指导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巡查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主要包括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组建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提交巡查工作成果。工程所属的流域机构配合建安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长负责制,巡查组长对现场巡查报告及整改意见等巡查成果负责。巡查组根据被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现场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通过听取相关单位汇报,查看工程现场,与有关单位人员座谈,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必要时可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开展补充检测对工程实体质量作进一步验证。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客观准确地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巡查相关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提交现场巡查报告。
第十七条 部建安中心根据现场巡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被查单位原则上应在整改通知下发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建设与管理司和建安中心。建安中心负责巡查整改意见的落实,必要时组织复查。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后,巡查组可向项目法人建议停工或返工整改,并及时向水利部报告。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巡查结果纳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市场信用体系和年度质量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巡查工作,如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提供巡查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坚持原则、严谨求实、客观公正;巡查组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擅自泄露巡查掌握的内部资料和情况;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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