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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谷阳博 2017-12-11 16:06:08 此文已帮助过 340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优美,规范牌匾标识的设置,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其他施行城市化管理地区设置牌匾标识的行为,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的单位(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配套的单基色电子滚动显示屏,以下简称“电子显示屏”),及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停车场、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各种提示、警示和指路性标识。

全彩LED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按照《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依据辖区城市管理需要,制定特色商业街及重点街路沿线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报市城建局审定后予以公示。

第五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形式和节能光源制作,兼顾白天美化环境与夜间景观照明相结合的整体效果,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

第六条 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所配置的显亮设施不得侵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设置牌匾标识所涉及的与相关产权人、相邻关系人、相关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属争议矛盾由设置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牌匾标识应与营业执照、商业注册、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或者授权使用的标志一致,电子显示屏所显示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 牌匾标识使用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

鼓励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九条 市城建局、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印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建(构)筑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已核准的《沈阳市城镇建筑群体名称申报审批表》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二)督促及要求牌匾标识设置单位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牌匾标识设施进行整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或者场所设置各类牌匾标识: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外国使(领)馆、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

(二)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构)筑物顶部;

(三)18米以上(含18米)建(构)筑物顶部;

(四)危房、违章建筑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以外部位;

(六)遮挡窗户或者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

(七)利用玻璃幕墙或玻璃窗设置牌匾标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各类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设置规定:

(一)单位名称牌匾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建筑外立面预留位置、建(构)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或者建筑物顶部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牌匾字体高度不宜超过牌面高度或虚拟牌面高度的二分之一;同一建筑立面,牌匾不应多层设置。

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牌匾,底部应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应统一。

除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外,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垂直设置外挑式牌匾。

(二)电子显示屏应当设置在牌匾设施以下,长度、高度均不得超出牌匾设施,且做到协调美观。

(三)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墙体的适当位置。

(四)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发光字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4米以下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标识高度不得超过1.2米;

2、4米(含4米)至12米以下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标识高度限定在1.2米至1.5米之间;

3、12米(含12米)至18米以下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标识高度限定在1.5米至2米之间;

在不超出建(构)筑物规划高度的前提下,利用建(构)筑物顶部现有四周封闭式结构,或顶部楼面设置牌匾标识的,可在18米以上(含18米)建(构)筑物设置。

(五)落地式单位(建筑物)名称标识应当设置在本项目规划红线以内,不得压占配套绿地或影响机动车、行人通行。标识应采用照明设施或者其他发光形式,夜间照明亮度应当适当,不得妨碍车辆行驶。

(六)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七)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与传统格局相协调。

第十二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匾一屏”,但下列情形可设置两处以上的牌匾:

1、单一使用性质独栋建筑可在不同建筑立面和不同入口处分别设置牌匾标识。

2、居住小区、市场、公园等封闭式区域可在不同入口处分别设置牌匾标识。

3、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设置门面且属同一经营单位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

第十三条 多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设置牌匾标识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业主大会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业主大会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或者在其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组合式、塔牌式牌匾。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第十四条 银行、邮政、电信、连锁经营、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具有特色经营的固有牌匾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在不影响所在街路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第十五条 在市内街道设置道路名牌、建筑物名牌以及交通、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并设置在相应的位置、设施上或者指定的墙面上。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设置的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进行安全维护,确保牢固安全。

(一)构架应每年进行一次防腐保养,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及与墙体锚固节点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二)牌面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固定螺栓、字体及牌面材料破损时,应及时予以修补及更换。

(三)遇大风、大雪等灾害性情况,应加强对牌匾标识结构、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检查,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牌匾标识安全使用。

(四)建筑物顶部牌匾标识及在18米以上建(构)筑物顶部楼面设置的牌匾标识从初次安装之日起,每年应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测;对牌匾标识安全检测认定有结构、焊接、防腐和电气等方面缺陷的,设置者应立即整改,直至合格。

(五)牌匾标识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六)因设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属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规定相关要求设置牌匾、标识的;

(二)设置的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结构损坏,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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