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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999]2号令)、《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市政府[1999]25号令)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5]2号)精神,征收2005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将于2006年5月至9月在市地税各征收局开始。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做好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所有2005年12月31日以前在地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单位。
二、征收范围
经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
三、计算公式
应缴保障金数额=(本单位2005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2005年度为16469元)。
四、认定、征收保障金程序
(一)从5月开始,单位到地税窗口领取《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审核认定证书),并按表中栏目认真填写。
(二)从6月份开始,单位持以下材料(原件)到申报地点审核认定。
1、《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审核认定证书);
2、2005年度有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人养老保险手册;
4、残疾职工人事档案(或劳动合同);
5、本单位2005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表、工资手册;
6、本单位税务登记表。
(三)经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的单位,按认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6-9月份到本单位开户银行缴纳保障金。
(四)单位缴款后,持《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审核认定证书)第3、4联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第6联向税务机关申报。
(五)经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单位可直接到税务机关窗口申报。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6年4月25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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