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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发布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毕夏 2017-11-01 11:06:10 此文已帮助过 3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扎实、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运输、工程、服务质量和企业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质量管理协会应会同工会、共青团、科协组织,发动职工参加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同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同进行班组建设,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评比表彰先进等活动,以及执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条 凡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人的素质为目的组织起来,并开展活动的小组,可统称为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小组的组建应从实际出发,采取自愿结合或行政组织等多种方式,可以在单个班组、车间(部门)设立,也可以跨班组、车间(部门)设立。要着重发展以工人为主体的生产现场、施工现场的“现场型”和服务型“小组。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为便于自主地开展现场改善活动,小组人数不宜过多,一般以3至1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15人。

第五条 小组建立并确定课题后,应向所在车间(部门)登记,由车间(部门 )汇总报送企业质量管理组织。跨车间(部门)的小组直接向企业质量管理组织登记各级段秀质量管理小组,要报相应一级的质量管理协会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质协和企业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小组管理的日常工作。企业各级领导、质量管理组织要召开小组组长会议,介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课题和任务。工会、共青团和科协、质协要经常对小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小组活动经费由所在企业安排解决。

第七条 对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小组,主管部门要关心帮助。如停止活动持续半年,应予注销。

第三章 活动和教育

第八条 小组要根据企业和本部门的方针目标。从分析本岗位、班组、车间(部门)的现状着手,围绕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改善管理、提高小组素质、创建心情舒畅的生产(服务)现场、文明生产,为用户服务等方面选择课题,企业领导也可根据需要向小组布置课题。

小组完成课题后,应选择新的课题。并及时备案。

第九条 小组要集思广益,分工负责,按”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工作程序开展活动,做到目标明确,现状清楚,对策具体,措施落实,并要及时检查、总结。

第十条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应讲求实效,学创结合,不断吸取我国群众性质量活动的经验,同时也要借鉴外国的科学管理经验,努力做到专业技术、管理技术相结合,并从实际需要出发,恰当应用统计工具和其他科学方法,以加速课题的实现。

第十一条 企业各级领导要为小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鼓励小组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小组集体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小组应如实做好活动记录,包括课题、现状分析、对策措施、实施情况、数据处理及出席人员等项目。企业可根据需要统一记录的格式。

第十三条 小组对取得的成果应制定标准化措施予以巩固。对涉及技术、管理等标准变更的成果,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认证、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教育是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企业应把质量管理教育纳入职工的教育计划,并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列为职工“应知应会”的内容之一,由企业的教育部门负责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小组成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提出质量管理教育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并积极参与教育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质量意识,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知识,企业的方针目标管理,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程序、方法常用的数理统计及其应用学方法,专业技术和有关文化知识等。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层次的深化教育每年至少要进行16个小时以上的质量管理教育,对组长、骨干应增加教育的课时和内容。质量管理教育的考试成绩应存入职工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交流和发表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管理组织、工会、共青团、科协和质量管理协会,要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定期召开成果发表会。成果发表会应以经验交流为主要目的,可择优分类发表。发表形式提倡朴实、简化、讲求实效。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在推动小组活动中作出成绩的领导、质量管理工作者、小组骨干及其他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和成果发表。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协会要编印以小组为主要对象的教材和成果汇资料,小组应优先获得这些教材和资料并参加有关的学习和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五章 评选与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质量管理组织、工会、共青团、科协和质量管理协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选活动,采用活动评价与成果评价相结合,以活动评价为主的原则。活动评价应将小组活动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主要依据。成果评价既要重视有经济效益的成果,也要重视开发人才、改善管理、提同技术、改进服务、安全生产、保持环境、班组建设等方面的成果。要按“现场型”、“管理型”、“攻关型”、“服务型”、分别评价,对以工人为主体所组成的“现场型”“服务型”小组自由活动,应给予鼓励。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小组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成果,要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财务、技术等有关部门认证。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推动小组活动作出贡献的领导者及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给予优先参加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对成绩显著者,企业应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办法进行奖励,其奖金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获得各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小组,由批准单位颁发奖牌或证书。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管理小组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围绕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进行技术改进所取得的成果,要按照1986年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的规定和1987年1月26日国家经委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属于节约原材料、燃料的,要按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86]财工字17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属于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要按1984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均不得重复。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办法执行。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由批准单位撤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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