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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琴琴 2017-10-31 13:35:49 此文已帮助过 32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本协会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首先由人事培训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送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向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按照民主程序建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须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一般均应有挂靠单位,业务由本协会相应部室归口管理,纳入副会长分工管理职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协会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本协会负责各分支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协会负责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时纠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违章、违法行为。

第八条 每年年初,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向本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经业务归口部室审核后,报分管副会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报告审批制度。各分支机构向会员单位印发文件、举办各种会议等须经归口部室审核,商有关部室,报分管副会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应向归口部室提交工作报告。各分支机构不得以各自名义向政府部门提交报告,须先报本协会审核,统一由本协会上报。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有涉及外事的活动,应事前按照程序向本协会请示,由本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外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分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协会业务归口部室审核后,报告人事培训部,由人事培训部提出人选推荐意见,提交分管副会长批准,并以协会文件批复给该分支机构,履行民主程序。本协会在职人员可兼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不纳入本协会干部管理系列。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其自行聘用,报人事培训部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上述人员如为挂靠单位负责人兼职,根据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更换,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独立银行帐户,其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建立银行存款帐户的,只能申请开设一般存款帐户,按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后设立,并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协会的会员,填写本协会统一制定的会员登记表,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须经本协会批准后,方可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协会所有,其中会费的80%作为该分支机构活动经费,20%作为管理费纳入本协会会费收入。不得向同一个会员单位重复收取会费。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协会统一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自行确定会费标准,如调整会费标准,须报本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从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课题研究等活动的收入由本协会代为交纳流转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交本协会5%管理费后,其余部分由各分支机构掌握使用,接受资产财务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活动经费自行解决。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其按比例留存的会费、资助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取的咨询费,上级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经费等。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办公地点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其收入中列支。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保险等费用支出均由分支机构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无能力维持其各项费用开支时,即停止活动,限期在本协会监督下清理整顿。本协会根据需要决定其是否继续开展活动,终止活动的分支机构,由本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为本协会的派出机构,一般由本协会负担其活动经费。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协会按照有关程序聘任。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负责人、变更业务范围时,要按照国家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综合部审核,送会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报送国家有关社团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须按时办理年检,每年3月15日前向本协会综合部报送年检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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