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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法人资本金效绩评价暂行办法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0-31 15:37:29 此文已帮助过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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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价对象及方式
第三章 评价指标及内容
第四章 评价方法及标准值管理
第五章 评价步骤及各主体分工
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七章 评价机构及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法人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完善国家电力公司法人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评价国家电力公司所直接投资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家电力公司法人资本金”是指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投入企业中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财产;“国家电力公司法人资本金效绩评价”(以下简称“效绩评价”)是指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被评价企业的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人资本金”是指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投入企业中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财产;“国家电力公司法人资本金”是指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投入企业中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财产;“国家电力公司法人资本金效绩评价”(以下简称“效绩评价”)是指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被评价企业的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人资本金效绩评价”(以下简称“效绩评价”)是指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被评价企业的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对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并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按照“公正、简便、完整、规范”的总体要求实施企业效绩评价,并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电力公司对直接投资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效益状况实施评价;
(二)有利于国家电力公司制定资产运营战略和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
(三)有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形象意识,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效绩评价侧重于以财务指标为主对企业经营事项的评价,侧重于同已实施中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衔接,并逐步实现与公司其他考核制度的接轨。

第二章 评价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根据资产经营评价、财务管理和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的需要,确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效绩评价的范围。本暂行办法评价范围为国家电力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国家电力公司根据需要所指定的单位(公司或一般企业)。
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法人资本金效绩评价工作分为一般评价和专项评价。
一般评价是指由国家电力公司对直接投资的企业每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效绩进行评价。
专项评价是指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需要,对指定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绩进行评价。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当企业发生如下情况时必须进行专项评价:
(一)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
(二)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累计三年以上发生亏损;
(四)拟实施整体的改制、改组、兼并、出售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价指标及内容
第八条效绩评价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办法,对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评判。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层次共三十二项指标构成。

第九条基本指标是企业效绩评价的核心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类十一项指标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务效益状况类: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完成率;
(二)资产运营状况类: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对外投资收益率;
(三)偿债能力状况类: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投资收益上缴率;
(四)发展能力状况类: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

第十条修正指标用于对基本指标评价形成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具体由四类十三项计量指标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财务效益状况类: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二)资产运营状况类:应收帐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损失比率;
(三)偿债能力状况类:流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经营亏损挂帐比率;
(四)发展能力状况差:总资产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第十一条评议指标用于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基本评价结果。本办法试行期间,评议指标可暂不执行。评议指标由八项非计量指标构成(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包括如下八方面内容:
(-)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三)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四)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五)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六)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七)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八)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第十二条国家电力公司对直接投资的企业经营效绩只进行年度一般评价时,可单独运用基本指标实施评价,也可同时运用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实施评价。

第十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对直接投资的企业经营效绩进行特定评价时,必须运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方法及标准值管理

第十四条效绩评价的基本方法采用功效系数法,辅之以综合分析判断法。即:按照统一制定的多层次指标体系,以企业经营期间的各项指标实际水平,对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分步得出基本结论。修正结论和综合结论。

第十五条效绩评价标准值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与判断的标尺,效绩评价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电力行业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效绩评价标准值以评价年度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会计报表为基础,量化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将电力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

第十七条修正后的基本指标得分和评议指标得分分别占综合得分的 80%和 20%比重。

第十八条国家电力公司根据资产经营管理需要,及公司系统评价年度前两个年度平均水平,设计效绩评价指标得分初始权数及评价区间值(有关参数取值,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效绩评价标准值及评价指标得分权数与评价区间值划分,由国家电力公司测算、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发布执行,并逐步根据变化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价步骤及各主体分工

第二十条效绩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具体包括以下程序:
(-)由国家电力公司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咨询组;
(二)由被评价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收集基础资料;
(三)被评价企业的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评价工作,征求专家意见,形成效绩评价报告(建议稿);
(四)专家咨询组审核效绩评价报告;
(五)评价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评价工作组认定,建立效绩评价档案。

第二十一条被评价企业除提供前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相应年度的企业生产、经营、人事、管理等方面综合情况资料,以及评价工作组为完成评价工作必需的辅助资料。

第二十二条被评价企业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全面、完整、规范的基础资料,并对上报的会计报表数据和其他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

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效绩评价结果分为基本评价结果、评议结果、综合评价结果。由基础数据计算修正调整后产生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分产生评议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和评议结果分别乘以其权重系数计算实得分;按评价类型、评价级别得出最终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评价工作组完成全部工作后,应编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由评价工作组完成全部评价工作后,对评价对象在评价年度内财务效益状况、资本经营业绩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判断形成综合结论的文本文件。

第二十五条评价报告由报告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一)报告正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描述、主要财务指标对比、评价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结论等;
(二)报告附录包括评价工作的基础文件和数据资料。

第二十六条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准确地描述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债务偿还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并作出发展趋势预测。

第二十七条评价工作组在拟定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对影响企业经营的客观情况应在评价报告中予以充分说明。

第二十八条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公司的效绩评价报告,在对外披露之前,应提交国家电力公司审核、认定。

第二十九条效绩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经营决策、对投资企业的资产经营及财务活动进行监管的参考依据;
(二)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对照、补充;
(三)作为对被投资企业主要经营者进行任免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作为企业主要领导人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审计的重要内容;
(四)反馈给被评价企业,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为企业经营诊断和项目后评估提供依据;
(五)作为外部监督、国家电力公司外派产权代表评价被投资企业效益和经营者业绩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评价机构及组织
第三十条为确保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应成立效绩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出任组长,组员单位由财务、审计、人事、计划、生产、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

第三十一条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效绩评价工作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的企业的效绩评价管理协调工作,并组织在本部及直接投资相关企业成立效绩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

第三十二条效绩评价工作组负责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收集。审核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具体评价操作,撰写评价报告,建立评价工作档案。

第三十三条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需要,经效绩评价领导小组许可,参与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对评价工作组的评价结论进行论证,并提出参考意见;
(三)提供效绩评价工作技术支持及相关政策咨询。

第三十四条专家咨询组按国家规定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评价人员,按《国家电力公司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另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效绩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以《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实施细则》及本暂行办法为基本工作规范。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电力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企业的效绩评价实施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后,对其所属子公司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最新规定进行调整、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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