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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为推进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防范、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保障国家电力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国家电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指引(试行)》,并于9月28日以国电财(2001)579号文正式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国家电力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规避财务与经营风险,防止欺诈和舞弊,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组织规划财务预算,保护财产安全和财务报告真实性有关的程序和记录,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对产品或劳务的购销控制、财务预算控制、会计记录与会计报告控制等内容。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督、完善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会计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健康进行;
(三)保证所有的经济事项真实、完整地反映,使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四)保证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积压和闲置资产的减值损失;
(五)保证国家有关法律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涵盖单位内部的经济业务、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并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协调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符合企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短期目标,与企业其他管理控制制度相互协调,注重制度的整体实施效果。
(四)经济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应当处理好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时效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评价和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回避的原则,保证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提高岗位设置的效率,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二)固定资产控制制度;
(三)存货控制制度;
(四)工程项目控制制度;
(五)对外投资控制制度;
(六)筹资及权益控制制度;
(七)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八)销售与收款控制制度;
(九)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
(十)成本费用控制制度;
(十一)税收管理控制制度;
(十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分析货币资金的内容和特点,明确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目标,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真实性。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包括岗位责任分离制度、现金预算控制制度。现金收入控制制度,现金支出控制制度,银行存款控制制度及其他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实物资产取得合理,计价正确,安全完整。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资本性支出预算制度,实物资产取得、记录和入账、维修和保养、折旧、定期盘存和固定资产处置控制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建立存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存货的管理和会计记录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存货验收入库、保管、稽核、发出、盘存等环节的控制制度,正确计算存货价值,防止各项存货超储、积压、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科学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实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责任制度,优化工程设计,防范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工程项目控制包括工程项目预算、决算、招标、投标、评标、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做到事前经济评估,事中财务监督,事后财务评价。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实行重大投资决策责任制度,依法核算各项对外投资的价值,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各项投资的保值增值。对外投资控制包括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业务管理,明确筹资业务的岗位职责,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债务及资本结构,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建立筹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合理规划还本付息及利润分西巴方案,降低资金成本,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担保合同订立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销售及应收款项的管理,与客户签订规范的销售合同,制定恰当的销售政策,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及税收政策,准确计算销售数量和金额,建立客户档案,评估确定客户信用标准和条件,及时回收货款,强化电、煞费回收的责任制度,力。强发票的管理,明确销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内容,确保营业收入的真实性,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规划采购和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力。强采购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采购和付款程序,强化对清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控制,实行采购业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重大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做到比质、比价采购,透明采购决策,堵塞采购漏洞,防止舞弊及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正确核算产品成本,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税收控制和管理,设立税务专管人员,依法纳税,加强企业税收筹划,注重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衔接,做好纳税调整工作,维护企业合法经济利益。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岗位责任制,电算化系统不相容的职务要进行分离,防止非经授权接近或使用计算机设备、程序和数据等软硬件资源,保证输入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确保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及效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包括数据的输入、输出、检索、文件存储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
第二十一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全面预算控制、经营风险控制、会计组织结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文件记录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财务稽核控制。
第二十二条预算控制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建立预算管理机构或岗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控制方式主要包括:
(-)预算体系的建立,包括预算项目、标准和程序;
(二)预算的编制和审定;
(三)预算指标的下达以及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落买;
(四)预算执行的授权;
(五)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
(六)预算差异的分析和调整;
(七)预算业绩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经营风险控制要求各单位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报告等措施,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一)筹资风险控制。确定合理的债务结构和资本结构,对筹资金额和期限、筹资成本的估算和筹资的偿还计划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评价。
(二)投资风险控制。对各种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项目和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对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进行防范和化解。
(三)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对被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和跟踪监控,并采取反担保等措施。工厂
(四)信用风险控制。加强应收电热费管理,制定客户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信用授予标准,规定客户信用审批程序。
(五)合同风险控制。建立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监督和他方违约时应采取应对措施的控制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组织结构控制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会计机构,科学划分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业务稽核、业务经办和财产保管、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五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授权批准的范围、层次、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相应职权,经办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第二十六条 文件记录控制是组织规划控制和授权批准控制的手段,各单位要建立企业组织结构职能图和授权审批权限一览表,建立全员岗位说明书,制定业务流程手册,统一企业内部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第二十六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实物资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素质控制要求各单位建立和实施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工作规范,保证会计人员胜任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执行报告、资金分析报告、经营分析报告、资产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告等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分析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条 财务稽核控制要求各单位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立财务稽核机构或岗位,明确财务稽核职责、权利和义务,建立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财务稽核制度,保证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分析目前执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衔接。各单位要将内部会计控制作为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内容进行不断的评价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明确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审计的办法和程序,适时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进行评价及完善,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适合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科研院校等事业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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