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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0-31 16:37:52 此文已帮助过 3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职能,规范资产经营行为,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考核是出资者依据其财产所有权对其投资企业的资产经营效率和经营风险进行监控,以约束其资产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资产经营考核内容包括:资产保值增值率 投资收益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润总额。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下达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并依据其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制定资产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办法,组织对所属企业资产经营效率及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价,并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考核结果与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职工利益挂钩。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建立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制度。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按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由所属企业在工资结余中建立。   

第九条 所属企业完不成国家电力公司下达的资产经营考核指标时,应按考核结果上缴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考核,作为对其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并视完成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定。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成立资产经营考核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资产经营考核工作,研究协商资产经营考核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工作,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提出考核指标、执行考核结果、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的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报总经理会议批准后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要加强对资产经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资产经营考核工作的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本企业的资产经营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应保证资产经营考核指标的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资产经营考核实施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控股子公司,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经营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顺利实施,确保资产经营责任的落实,根据《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指标的确定方法  

1、资产保值增值率: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经营目标确定基准目标值;对1997年保值增值率低于基准值的单位,确定达到基准值的限期目标与年提高率。  2、投资收益率:1997年底以后发生的长期投资,由国家电力公司确定基准的投资收益率目标,投资收益率原则上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1997年底以前发生的长期投资,其投资收益率低于基准目标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达到基准值的限期目标与年提高率。  

3、不良资产比率:按照逐年压缩不良资产的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确定考核目标。不良资产按递延资产(扣减开办费)、挂帐的待处理财产损失、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帐款计算;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暂按当年年末的应收帐款余额减去三年前年末应收帐款余额计算。  

4、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按不高于65%考核,特殊情况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可适当高于65%。  

5、利润总额: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下达的实现利润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1、国家电力公司按照对其投资企业的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暂定为千分之三),核定所属企业应建立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  

2、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除上缴国家电力公司外,不得动用;达不到核定数额的应于一个月内补足。  

3、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考核与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挂钩;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应按照考核结果,将与该项指标挂钩相应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上缴国家电力公司。  

4、国家电力公司收缴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可适当用于对完成考核目标好,且在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方面有突出成绩、对全系统国有资产增值有显著贡献的企业的奖励。  5、各考核指标与风险保证金挂钩比例:  

资产保值增值率 25%  

投资收益率 15%  

不良资产比率 15%  

资产负债率 20%  

利润总额 25%  

三、考核管理与要求  

1、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将有关资产经营考核指标,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电力公司。2、国家电力公司根据颁布的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及本细则,确定对所属企业的考核指标,经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  

3、考核指标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国家重大的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考核指标完成的,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4、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5、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要加强资产经营考核工作,保证考核指标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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