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1-01 10:21:36 此文已帮助过 344人
1、回售价格为99.8元/百元面值,即发行人按每百元面值向投资人支付99.8元本金。
2、利息计算方法不变(仍按100元本金面值计算)。
3、债券赎回受理期间:2006年9月21日-2006年10月8日。
由于簿记系统已实现“投资人选择提前赎回”业务功能,结算成员在本次债券赎回受理期间内,可通过客户端发送“投资人选择提前赎回”指令完成赎回操作。如结算成员无法在客户端进行正常赎回操作,可采取书面传真方式发送“债券赎回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进行应急操作。
为保证本次债券提前赎回业务的顺利进行,对于结算成员申请赎回的债券面额将于2006年10月9日至2006年11月7日予以冻结。
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债券赎回申请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8086325 88086295
传真:010-88086356 88087896
联系人: 周燕 张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投资人赎回050222申请书
单位名称
托管帐户号
申请赎回债券面额
(小写)万元
(大写)万元
未赎回债券面额
(小写)万元
业务密押
联系电话/手机
经办人签章
传真发送日期
注:发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可选择在2006年11月8日、2007年11月8日、2008年11月8日及2009年11月8日向发行人全部或部分回售债券,回售价格为99.8元/百元面值,即发行人按每百元面值向投资人支付99.8元本金。利息计算方法不变(仍按100元本金面值计算)。投资人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即于2006年10月8日、2007年10月8日、2008年10月8日及2009年10月8日之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提出回售通知,具体操作办法届时见中央结算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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