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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加强对行使权力的监管和责任追究,维护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各级公司党委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党性修养和组织、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党纪、政纪,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公司党委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和目标,规范行业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考核,用法规的形式规范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按职责分工划分责任区域,明确应负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特别要强化“一把手”的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公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的议事内容,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并与保险业务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各级公司领导班子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形成由党委、纪委牵头,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协调,各部门参加,齐抓共管,依靠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各级公司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总经理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公司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制定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反腐败斗争的三项工作格局,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业务发展、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经营风险和抓好源头预防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四)负责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落实执行《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
(五)负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法规教育,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关心爱护干部职工,重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要以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准则》等党的法纪法规为准绳。要在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职工中,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现状,认真听取党内外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的意见,强化监督职责,要加强对权力运作过程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执纪,抓好违法违纪案件和信访举报的查处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七)解决干部职工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对本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考核评比,表彰先进,批评后进。
(八)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责任,要在职权范围内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紧紧抓住责任追究这个重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内容应包括: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纪事件;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弄虚作假的行为;干扰监督检查和查处案件的行为;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而知情不报的行为;业务经营中,权利制约机制失衡,权责脱节,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违规越权,统一法人制度不落实的行为。
(九)坚持领导办案责任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级公司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批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督查指导。要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高度重视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为人保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八条 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责任:
(一)承担和履行领导班子的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负责组织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公司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负责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积极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解决监察干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承担和履行领导班子的责任,协助一把手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廉政措施,抓好组织落实。
(三)指导和监督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和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工作。
(四)负责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工作,根据落实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党委、总经理室提出整改措施。参加责任范围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负责指导检查。
(五)自觉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 责任的实施
第十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实行责任制的目标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量化考核,上级公司党委负责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定期对下级公司进行责任考核。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处罚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级公司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廉洁状况的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 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保证责任制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下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汇报制度;思想工作汇报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干部、推荐干部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领导干部打招呼、诫勉制度;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回避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承保理赔文明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室议事规则等。
第十三条 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加强情况报告制度:
(一)落实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重要部署、决策的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措施、困难、阻力、问题、建议)必报;
(二)事关改革开放稳定大局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问题必报;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做法及正反面典型必报;
(四)省公司查处的地市公司领导干部违法案件,地市公司查处的县公司领导干部的典型案件必报;
(五)容易造成政治影响的上访、游行、罢工、灾害、伤亡等突发性事件及反映重大社情民意的情况必报;
(六)下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每年两次向上一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汇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必报。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落实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上一级公司党委要加大对下一级公司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力度,坚持一级抓一级,对走过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难、群众不满意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其重新召开。
第十五条 各级公司党委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特点和实质,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贯彻落实,不准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错误做法,要落实对责任人的追究。
第十六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以下各项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一)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及时补充修订责任人的责任目标、内容和要求。
(二)结合民主生活会、年度总结、领导干部述职、经济责任审计等,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报告制度。
(三)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要加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能。建立完善检查考核制度,考核的标准要明确统一,考核的办法要公开公正,考核的程序要严格。
(四)结合实际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章 责任的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和总公司关于《对各级公司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对各级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执行打招呼(谈话)、函询诫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给予处罚。
(一)在职责范围内发生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总公司的决定不能令行禁止,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或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二)对上级公司及领导机关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拒不办理或拖延和敷衍搪塞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使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组织人事方面,拉帮结派,任人惟亲,严重违反组织原则,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执法监察,致使问题滋生蔓延,酿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挪用资金,私分公款,制造假赔案、假保费、假利润、假账单、假存款和公款私存等严重破坏公司业务秩序和社会信誉的。
(六)在责任范围内,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授意、指使、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对办案人、证明人、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七)因职责范围内管理制度混乱,组织纪律涣散或用人不当而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八)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领导干部发生以权谋私,凭借手中权利,吃拿卡要,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严重腐败问题。
(九)不接受职能部门和群众的建议、监督,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因涉及本单位和本系统的问题,而违法犯罪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各级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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