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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017-11-28 11:17:14 364人阅读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2017-11-28 11:14:39 302人阅读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

    2017-11-28 11:09:18 412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2017-11-28 11:01:02 355人阅读

    为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的天津出口加工区面积仍为2.54平方公里,已封关运作的1平方公里区域位置不变,设立天津出口加工区A区,四至范围为:东北至东海路,南至海通路,西至泰丰路;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设立天津出口加工区B区,规划面积0.43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新环东路,南至新业六街,西至新兴路,北至新业九街;剩余1.105平方公里,另行统一规划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17-11-28 11:00:23 387人阅读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2017-11-28 10:58:40 326人阅读

    在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建设中,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用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2017-11-28 10:55:23 335人阅读

    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的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7平方公里保持不变,分为两部分。原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简称原区)四至范围调整为:东至大同河,西至内环西路,南至鸿禧路,北至观山河;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区(简称南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金枫路,西至金枫河,南至中心河,北至鹿山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2017-11-28 10:53:15 366人阅读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2017-11-28 10:53:04 324人阅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017-11-28 10:50:08 444人阅读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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